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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由訴訟中的被告向訴訟中的原告提出。
反訴和本訴當事人的身份決定了只有本訴被告才能對本訴原告提出反訴。 如果您不是本訴訟的被告,如果您是沒有獨立訴訟請求的第三方,或者被告的訴訟當事人,則您無權提出反訴。
2)必須在本訴訟過程中提出。
訴訟程式是指從法院受理訴訟到法院辯論結束的時間。 法院尚未受理訴訟,訴訟尚未開始,無法提起反訴。 現在法院的辯論已經結束,重新受理反訴不僅無法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而且會造成訴訟的延誤。
進入二審程式後,原審被告仍可以提出反訴,但二審法院受理反訴後,不能再對反訴作出判決,因為對反訴判決不服的當事人不能再上訴,違反了兩審終審制度。 二審法院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處理訴訟和反請求,調解不成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不能將訴訟、反請求發回一審法院再審。
3)必須向受理訴訟的法院提出,提起訴訟的法院對反請求有管轄權。
反訴是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的,並且應與訴訟程式一起審理,因此反訴只能向受理訴訟的法院提出。 管轄權是法院對特定訴訟行使管轄權的先決條件,因此提起訴訟的法院必須對反訴具有管轄權。 審理反訴訴訟的法院的管轄權可以在隱含管轄權的基礎上獲得,但如果反請求屬於其他法院的專屬管轄,則受理該訴訟的法院沒有管轄權,訴訟中的被告只能向具有專屬管轄權的法院單獨提起訴訟。
(四)本訴訟適用相同的訴訟程式。
反請求必須經過與本訴訟相同的訴訟程式,才能使用本訴訟的訴訟程式進行合併。 如果簡易程式適用於本請求,而普通程式適用於反請求,則很難將兩項請求合併,反請求將毫無意義。 (5) 反請求與本請求之間存在默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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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的反訴必須針對本案原告,一般應與原告的訴求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相聯絡,否則法院將無法介入審理,反訴將失去其實際意義,被告必須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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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告人明確; (三)有具體主張和事實依據的;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的。 要提出反訴,必須首先滿足提起訴訟的一般要求。
2.反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不能認為訴訟在訴訟時效內,反訴自然在訴訟時效內,如果訴訟超過訴訟時效,反訴不一定超過訴訟時效。
作為獨立訴訟請求,反請求應當符合訴訟時效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反訴適用自訴規定。 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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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反訴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反訴必須以本訴為前提。 反請求和本請求是兩個不可分割的系統,沒有它們就沒有反請求。
因此,反訴只能由本訴中的被告提出,即反訴中的被告必須是原訴中的原告,反訴中的原告必須是原訴中的被告,訴訟中的其他參與人或者案件外均無權提起反訴。 2.反請求必須在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或調解書送達前提出。 3.反訴和本訴必須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轄。
4.反訴與訴訟必須具有實質性牽連,即反訴與訴訟的訴因或訴因基於相同的事實或相同的法律關係,方可提起反訴。
提出反訴的條件是什麼:反訴是指被告在民事訴訟(在程式法上稱為本訴)程式中,以訴訟原告為被告,向提起訴訟的法院提起的獨立反訴。 這項權利也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被告在本訴訟中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護被告在本訴訟中民事權益的重要制度。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自訴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反訴適用自訴規定。 “2.”“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自訴案件中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指控自訴人實施與案件有關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合併審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
提出反訴必須滿足四個條件:(1)反訴的物件只能是案件的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案件有關的行為; (三)反訴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 (四)反訴最遲應當在自訴案件宣判前提出。 三、反訴適用自訴規定。
反訴成立後,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自訴案件。 在這種相互訴訟案件中,雙方既是自訴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訴訟歷史權。 自訴、反訴的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狀的,法院應當在當事人同意撤回起訴狀後繼續審理未申請撤回起訴的訴訟。
必須對雙方進行處罰的,應當根據各自的罪責分別判處,刑罰不得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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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出反訴,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訴訟的被告向訴訟的原告提出,這是主題的特殊性。
2. 反訴與本訴之間必須有牽連。 即反訴與訴訟標的相同或牽連,且兩者源自同一法律關係或相關法律關係。 反訴的目的是抵消或吞併原告在本訴訟中的主張。
3. 在肢體投訴過程中必須提出反訴。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必須向受理訴訟的法院提出,提起訴訟的法院對反請求有管轄權。 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有約定或者專屬管轄的,本訴訟的法院可能不以所牽涉的管轄權為依據獲得管轄權,因此不能受理反請求。
五、適用同一訴訟程式。 如果簡易程式適用於本請求,而反請求應服從普通程式,則不能提出反請求。
1.反訴和反駁之間的詳細區別。
反訴與反駁不同。 反駁是指被告對原告主張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的反駁。 包括提供相反的證據; 部分或者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實和證據; 提出新的法律依據,駁斥原告援引法律的錯誤,以論證原告的主張部分或全部站不住腳。
反駁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也是被告在訴訟中經常採取的抗辯手段。 雖然反駁的目的是使原告的訴訟目的不可避免,但它不是對原告的獨立主張。 反駁是被告人純粹的防禦行為,而反訴是被告人通過發起攻擊進行辯護。
區分反訴和反駁的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對原告提出了獨立的主張。
首先,性質不同。
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本案提起的訴訟,是具有訴訟性質的獨立訴訟。 另一方面,反駁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獨立的訴訟,不具有訴訟的性質。
二是前提不同。
反訴的前提是承認訴訟的存在,被告不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 反駁的前提是駁回原告的部分或全部主張;
第三,目的不同。
被告反訴除了抵消、兼併、排除原告的主張,使原告敗訴外,還對原告提出獨立反訴,主張獨立權利。 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的主張,不存在獨立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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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條件,反訴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不存在反訴; 其次,反訴必須向受理訴訟的法院提出,否則可能是訴訟而不是反訴; 第三,反訴必須在法院受理訴訟後和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而不是事前或事後的反訴; 第四,反訴的主張和事實依據與本訴訟有牽連,具有法律聯絡,否則將不得不單獨起訴,不能一併審理。
一、反訴審理流程:
(一)書記員應當查明訴訟各方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是否出庭,並宣布法庭紀律處分;
二、由主審法官宣布**,由主審法官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公布審判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程式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已提出迴避申請;
3. 進行法庭調查。
2. 如何提出反訴:
1. 提出反訴。 一是反訴必須向審理訴訟的法院提出,否則不能與訴訟合併,反訴的目的就達不到目的; 其次,反訴只能在一審法院辯論結束前提出,不能在法庭辯論結束後提出,更不能在二審審理程式中提出。
2、反訴物件的特殊性,即反訴只能由訴訟被告對訴訟原告提起。 一般認為,本訴和反訴的當事人不能增加或者減少,但原告的訴訟和被告的訴訟地位已經顛倒過來。
3.反訴的獨立性。 其獨立性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被告應按照訴訟程式和方法向法院提出反訴; 二是反訴具有獨立的訴因,即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因; 第三,訴訟一旦成立,不會因訴訟撤訴而終止,也不會因為原告放棄訴訟請求而無效,這是反訴制度的本質,也是反訴是否構成的標誌,是關鍵內容。
4、反訴的目的是對抗性的,即反訴的目的是被告為了中和、排除、吞併原告的主張,使原告的主張部分或完全無用,甚至迫使原告履行對自己的義務。 被告可以通過反訴抵消的通常是原告索賠的一部分,但也可以是全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反訴適用自訴規定。
搜尋是謹慎的,什麼是反訴。
1.“反請求”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對與原訴有關的行為提出獨立請求的行為。 反訴必須具有被告只能對原告提起反訴的關係,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不存在反訴; 它必須提交給受理訴訟的法院,否則它可能是起訴書而不是反訴; 必須在法院受理訴訟後、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不得在訴訟前或訴訟後提出反訴; 反訴的主張和事實依據與本案有牽連,具有法律聯絡,否則簡翔將不得不單獨提起訴訟,不能一併審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