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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請執行,可以到被告人家中要錢。 您可以到被告家中要求付款,也可以協商付款,但只有在法院進行財產調查並查封凍結財產後才能處理。
法律分析
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為保證法院的判決、裁定等內容能夠實現,符合中國的規定法律法規
採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法院作出判決後被告不上訴,但同時不履行判決義務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法院部門經審查認定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受理強制執行申請,立案處理。
法院執行機構收到法院的書面移送執行後,通知被告人,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判決義務。 被告在執行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或者在收到執行通知後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執行人員可以立即執行。 執法主要基於以下措施:
(一)強行凍結、轉移被告存款的。(二)強行扣留被告人的工資和其他所得。 (三)強行變賣、查封、扣押被告財物的。
4)可以對被告人進行強行詢問和搜查,以確認是否有任何隱藏的財產。對於沒有財產可執行的被告,法院可以對其施加高額支出限制,並將其列入失信判決人名單,以迫使其盡快履行義務。 如果採取各種措施仍無法執行,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並在被告人重新獲得並獲得財產後隨時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行政人員執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其證明。 執行完成後,應當製作執行記錄,並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保證金、**、**股等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之外查詢、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財產。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移、轉置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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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已經向法院申請執行,但你不能以此為由強迫對方支付款項,你可以到被告家中要求付款,或者協商付款,但你不能直接拿走,你只能待法院進行財產調查並查封凍結財產後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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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的。 但關鍵是要看對方有沒有還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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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法院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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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要錢就要交“申請費”,立書應由被執行方承擔。
法律依據:《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條規定,強制執行應當繳納“申請費”,“申請費”按照第十四條的規定繳納:無執行金額或者價款的,每案支付50元以上500元。
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10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 超過10000元以上5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超過50萬元以上50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 超過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付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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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請強制執行無需支付費用,執行費用由執行後被執行人支付。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條 受理費用由原告、享有獨立訴訟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先支付。 被告提出反請求,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受理費的,由被告提前支付。 追索勞務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需要提前繳納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提前支付。 但本辦法第十條第(一)、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申請人不得提前繳納,應當在申請費執行後繳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支付。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應當在實際發生後繳納。
第十四條 申請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一)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文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調解文書、公證人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 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外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或外國仲裁機構的判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無執行金額或價款的,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10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 超過10000元以上5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超過50萬元以上50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 超過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付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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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需要支付申請費才能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的申請費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如無執行金額或價款,每件支付50元至500元。
2、騷動金額或價款不超過10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 超過10000元以上50萬元的部分按支付; 超過50萬元以上500萬元的部分,按1%支付;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橋梁線支付; 部分仿渣1000多萬元,按款支付。
強制執行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式使用強制力,迫使民事義務人按照執行檔案的規定履行義務,從而保證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實現。 強制執行的執行文書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等應當由法院依法執行的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文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調解文書,以及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付款單;
4)申請公示提醒;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效力的;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禁令、共同海損調整、海事索賠責任限額設定**、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提醒;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和裁決。
綜上所述,原告申請強制執行需要繳納申請費,申請費應當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前繳納,具體支付金額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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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請執行需要支付費用,需要支付“申請費”,但應由被執行方承擔。 向法院申請執行需要支付以下費用:
1.申請執行費無需提前支付,但應當在第一批執行資金到位後,由人民法院扣除依法應當收取的執行費。 擬支付的仿車數量標準:執行金額或價款低於10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 10000元至500000元,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5/1000;超過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款的千分之一加二千元支付;
2.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住宿等實際費用。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的,應當繳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文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文書; 以及公證人可依法強制執行的債權人權利檔案;(二)申請保全措施;3)申請付款單;4)申請公示提醒;(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效力的;6)申請破產;(七)申請海事禁令、共同海損調整、海事責任限額設定**、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提醒等;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和裁決。
一、執行時限 1.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案件,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非訴訟執行案件一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 但是,應當扣除中止執行的期限。 (二)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法院院長或者副院長批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