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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需提供的書面證明材料和證明。
1、申請表;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3、有單位家屬所屬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書;
4、家庭成員中有退休人員的,應當提供領取退休金的證明或者有效證明(影印件);
5、有下崗、失業家庭成員的,應提供就業管理機構等機構出具的基本生活費用和失業保險金證明或證明(影印件);
6、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應提供勞務管理機構的就業狀況證明。
7、家庭成員如有殘疾,應提供殘疾證明(影印件);
8、家庭成員有農業戶口的,應當提供結婚證、戶口本(影印件)和農業人口收入證明;
9、家庭成員離婚的,應提供離婚證明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影印件)。
10. 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2.申請人應履行的義務。
1、必須如實申報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
2、接受民政部門最低生活輔助機構和人員對其家庭收入、人口和實際生活條件的調查核實,並在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不得有不合理行為,不得侮辱甚至毆打、責罵調查人員,否則將取消其資格;
3.享受最低生活補助金和有勞動能力的,應當按照街道、鄉鎮或者居委會的安排參加公益勞動或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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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這9種情況都不能適用,看看你們村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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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物件是非農戶籍且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主要物件為以下三類人群:
1.無生計**、無工作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監護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者失業救濟金期滿後未再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職工領取工資和基本生活費用,領取退休人員退休金後,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標準的居民。
家庭成員的收入是決定城市生活津貼領取者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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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非常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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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有非農戶籍,家庭成員同住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鎮居民,可以申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段早.
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程式。
(一)戶主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1、生活津貼申請表影印件乙份(必須用筆書寫)。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1份。
3、戶口簿原件及所有人員影印件1份。
4.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影印件1份。
5.申請人最近有3個一寸的光頭**。
6、因企業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等原因,在職職工、下崗職工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取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的,由當地勞動社會保障和經濟貿易部門予以認可並出具證明。
7、退休員工需出具《退休證明》及實際領取養老金金額證明。
8、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申請人應當出示《失業人員登記證》或失業救濟部門出具的失業救濟金實際數額和期限的有關證明。
9、失業者需由當地居委會出具失業證明。
10、如有殘疾,需提供殘疾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11、夫妻離婚的,應出具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原件及影印件。
12、不在同一戶籍,但有撫養、撫養、撫養義務的,必須提供其工作單位出具的全部收入、工資證明。
13、如遇病,需提供病歷原件、近期診斷及相應證明。
14.其他所需證明材料。
所有證明材料必須加蓋公章,並有出具證明的人簽名和聯絡方式**)。
2)申請人如實填寫《徐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一式三份)。
3)居委會通過戶口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後,居委會應提出初步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申報的材料報街道辦事處或鎮民**;
(四)街道辦事處或者鎮**對居委會提交的材料逐一審查後,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調查,如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當簽署審查意見,報縣級人民**民政部門;
(五)縣(市)、區民政部門對舉報材料應當進一步核實,並通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或者居民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物件進行公示,公示5日後無異議的,予以批准,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或者居民委員會核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收據證明》;不符合要求,或者公示後有異議,經調查核實確認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徐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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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在申請時,需如實填寫《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從各居住地高階委員會、村委會收到),並出具以下證明:
1. 最低生活津貼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影印件(原件僅供參考),如不在同一戶籍簿上,應提供其關係證明。
3、有單位的申請人及家屬,應出具單位工資收入證明影印件及工資支付單(加蓋公章)及存摺影印件。
4、無單位的申請人及其家屬應提供等候證明和失業證明。
5、如申請人及其家屬無行為能力,應提供近期患病證明,如證明影印件,應加蓋公章並由醫生簽字。
6、如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為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仍在校就讀,應提供學校出具的證明及學生證影印件。
7、離婚單親家庭應提供離婚協議書和離婚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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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地方**公布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補貼,以保證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水平也被稱為貧困線。 向達到貧困線的人提供補貼,以確保他們的基本生活。
最低生活津貼的申請程式如下: 1.最低生活津貼的申請應由戶主書面向戶口的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提出。 2、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後,核實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委託申請人的居民(村)委會公布申請人名單,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申請人名單的公布期限不得少於7日。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應當在1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並將申請人名單、核查意見和材料、有關群眾意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批准。 3、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應當予以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具有國家就業能力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不能自力更生的; (二)擁有閒置生產設施或者非生產性設施、住房等基本生活用品以外的物品,人均價值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6倍以上的; (三)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四)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以信函通知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委託居民(村)委員會公布家庭(以下簡稱受助人)名單。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二條規定,非農業戶籍城鎮居民,如果其家庭成員同住的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有權獲得當地人民的基本生活物質援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由法定的贍養人、贍養人、贍養人支付的贍養費、贍養費、贍養費等一切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不包括受惠人依照國家規定享有的養恤金和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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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戶主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民**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填寫《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批准表》。 由於居民委員會是群眾的自治組織,不能受理**保護物件的申請,因此《條例》規定,戶主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民**提出書面申請。
但是,在實踐中,由於居委會直接與居民打交道,對居民的生活狀況更加熟悉和了解,申請人也可以通過居委會向街道或城鎮居民申請最低生活補貼。 同時,居委會受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的委託,可以承擔具體的事務和服務工作。 申請人填寫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審批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家庭成員、居住地、身份、工資收入、其他型別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以及居委會意見、街道辦事處意見、民政局意見等。 申請人應如實填寫表格的相關內容,並願意接受並配合有關部門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申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應當向戶籍所在街道、城鎮人民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家庭成員戶口簿或身份證、家庭中職工工作證等能證明每個家庭成員屬性的檔案資料; 在職員工必須持有本單位提供的工資、獎金、福利等收入證明; 退休人員、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必須有原用人單位、勞動部門、失業保險管理機構提供的保障、補償、救濟收入證明。 此外,還需要提供其他合法勞動收入、隱性家庭收入和各種難以核實的收入。 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失業人員,應當提供區、縣民政部門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明,殘疾人應當提供殘疾證明。
如果家庭有義務支援、撫養或支援幾件事,它還必須有接受支援、撫養或贍養的證明。 申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人,可先諮詢居委會或土生冶街道辦事處及鄉鎮人民**,了解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相關條件,再按要求和步驟辦理。
法律分析: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補貼,以保障家庭成員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水平也被稱為貧困線。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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