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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娜拉·溫多回答;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分割的,除另有約定外,共同擁有的財產的一半歸配偶所有,其餘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屬於家庭共同財產的,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除非有協議“,它是指夫妻雙方同意屬於的個人財產部分。
2.“如果遺產被分割,共同擁有的財產的一半應分配給配偶的財產,其餘的應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
遺產分割前,應先分割個人財產,其他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依法繼承。
3.“如果遺產屬於家庭的共同財產,則在分割遺產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
這意味著當遺產由多人共享時,應先分割個人財產,並依法確定被繼承人的財產。
爭議房屋為夫妻雙方及其子女共同所有的,應當在共有人共同財產份額分割後確定被繼承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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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為: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宣告; 檢察機關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60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 Hail Mill 已放棄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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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兩個月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沒錯,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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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其收到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逾期未到任的,視為放棄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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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你說的情況是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即法定份額的繼承,以及部分遺囑繼承的情況。
它應該償還其在合法財產中的份額,這符合立法的精神,在法律的字面意義上是有道理的。
但是,如果還不夠,無論您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您都不必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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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收入或所有繼承收入”的表述是不規範和難以理解的。
這個規定的意思很清楚,你會通過類比來理解它:
甲、乙、丙分別通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獲得3萬元、10萬元、5萬元的遺產。 分割完成後,發現死者有6萬元未清償債務,由債權人收回,因此根據《意見》第六十二條的處理辦法是,甲的3萬元先清償,剩餘的3萬元債務由乙、丙按分割遺產2:1的比例償還, 即乙還款2萬元,丙還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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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62 遺產分割未清償的,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先用遺產清償債務; 償還不足的,剩餘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按照所得遺產的比例償還; 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按照收益的比例償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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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剩下的10000元應該由A和B按照2:1的比例償還,如果這個案子是書中的案例問題,那麼答案就錯了 如果是現實生活中的判斷,要麼是判斷錯誤,要麼是另有隱患,細節在這裡就不寫出來了(比如, B給了A部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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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處理不當。 C還3萬元沒有問題,A和B應該按比例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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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孫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分割、債務未清償的,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的, 法定繼承人應當先用繼承權清償債務,債務不足的,剩餘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按繼承比例償還;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應當按照收益的比例償還遺產。
因此,本案的判決存在不公平,或者說甲與乙之間達成了某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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