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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明確說明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執行:當事人對有關合同內容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尚不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應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通常標準或者具體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約地的市場**履行;**定價或**指導價依法執行的,按規定執行。
(三)履約地不明確,且已支付幣種的,為收款地;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進行; 其他標的物應當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約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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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履約方式是合同條款。 但是,如果資訊未完成,並不意味著合同無效。
在實踐中,要求對方填寫明確的交付方式,可以起到減少糾紛、促進合同履行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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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寫它,你就不同意任何事情! 這個條款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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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合同主要條款: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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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5)價格或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5)價格被埋沒或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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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主要條款包括:
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聯絡**;
2、合同標的物;
(三)標的的名稱、質量、數量、價格或者報酬;
(四)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式;
5、違約條款和爭議解決條款。
簽訂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核實確認對方主體資格;
2、合同的形式,如果法律規定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署,則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3、合同的必要條款應具體明確;
4. 簽約前的合同義務,以及協助和通知義務;
5、對委託書、介紹信、公司加蓋合同等授權檔案進行跟蹤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以書面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以雙方簽字、蓋章、按指印為準。 當一方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另一方在簽字、蓋章或按指紋之前接受合同時,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使用書面形式,但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以信函、資料電文等方式訂立合同,要求簽署確認書的,合同自確認書簽署時即成立。
一方當事人通過網際網絡或者其他資訊網路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合同自另一方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即告成立。
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諾生效地為合同訂立地。
如果合同是以資料電文的形式訂立的,則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是訂立合同的地點; 沒有主要營業地的,以合同訂立地為住所地。當事人另有約定的,照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以書面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以合同最終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地點為合同訂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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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當事人的身份資訊; 合同的標的、數量和質量; 表演的持續時間和方式; 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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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關於合同標準條款的規定是,未經與對方協商而預先起草並用於重複使用的條款是標準條款的條款,提供條款的一方有義務向對方解釋和提示,需要遵守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事先起草的條款,在訂立合同時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 訂立合同採用標準條款的,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並採取合理措施提醒對方當事人注意與對方當事人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如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 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解釋。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醒或者解釋義務,致使對方當事人不注意、不理解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標準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的:(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增加對方的責任,或者限制對方的主要權利的; (3)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排除了另一方的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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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條款是合同條件的表達和固定,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 也就是說,從法律檔案的角度來看,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的條款。
因此,合同的條款應清晰、明確和完整,條款不應相互矛盾。 否則,會影響合同的訂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合同的目的,因此準確理解條款的含義很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未辦理審批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報批等義務及合同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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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本條款如下:(1)當事人的姓名或姓名和位址。
2)主題。3)數量。
4)質量。5)價格或報酬。
6)履行期限。
7)在何處以及如何執行。
8)違約責任。
9)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條款應明確、肯定、完整,條款不得相互矛盾。
否則會影響合同的訂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合同目的的實現,因此準確理解條款的含義很重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內容由損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職務、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執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如果旅行合同的標準條款和條件符合法律規定,則該合同應有效。標準條款是一方預先起草的供重複使用的條款,在簽訂合同時未與另一方協商。 當事人適用標準條款訂立合同時,應當公平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More
法律分析:根據本公司經營資質,逐一核對,看所提供的資質或資料是否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如果全部符合或超過要求,填寫無偏差,如不滿意,將不符合要求填寫,註明偏差及原因。 有必要仔細看招標檔案的商業標準要求。 >>>More
這是很多想買保險的人想要了解的問題,我們需要了解的是,保險合同的條款是保險合同的內容,它們是規定保險責任範圍、確定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的合同條款,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保險合同的條款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我們具體來看看。 >>>More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具體意向表述,體現在合同條款中。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下列條款: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