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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具體意向表述,體現在合同條款中。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位址;(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當事人對有關合同內容不明確,不能按照前述規定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 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通常標準或者具體標準執行。
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合同訂立時履約地的市場**履行;**定價或**指導價依法執行的,按規定執行。
履約地點不明確的,支付貨幣的,應當在收款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進行; 其他標的物應當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約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約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
傳統合同法中的八大條款並不是每份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要條款”和“主要條款”,缺少其中一項或多項條款並不自動導致合同無效。 事實上,每份合同中應包含的條款因合同情況而異。 第12條的規定僅供參考,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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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法律糾紛的規定,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vi) 腹膜放電的持續時間、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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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1、當事人的姓名、位址等資訊; 2.標的物及其數量和質量; 3、櫻花橋價格及其付款方式、棚子、地點、時限; 4、違約責任; 5. 爭議解決; 6. 簽名和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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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純正或者報酬已支付的; (6)襪子吉行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70條.
合同內容由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5)價格或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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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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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如下:
1、當事人的姓名、位址等資訊;
2.標的物及其數量和質量;
3、價格及其支付方式、地點和時限;
4、違約責任;
5. 爭議解決;
6. 簽名和日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69條。
雙方可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內容可以有形地表達的形式。
能夠有形地表達資訊內容並可以隨時通過電子資料交換 (EDI) 或電子郵件封閉郵件等方式訪問的資料電文應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470條.
合同內容由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6)進行無序空間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你要問的必須是合同的構成要素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的協議,即合同的成立是因為承諾生效,所以合同的訂立條件一般是約定生效的條件。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More
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乙個月,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非合同期間經濟補償+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工資+補充繳納社會保險, 其中,非合同期雙工資的期限為一年。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