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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可以要求賠償貸款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申請銀行貸款的,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當事人所有,尚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當事人的個人債務。
離婚時,登記產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和婚後雙方相應增加的財產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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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因為是離婚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後可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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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這是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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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不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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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付錢了嗎? 沒有困擾你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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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應該和他離婚,因為這所房子確實是她丈夫的,而且她沒有錢,所以你不能加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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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應該選擇離婚,因為房子本身是丈夫在婚前買的,所以這套房子和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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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接受,可以選擇離婚,如果這件事在婚前就已經答應了,還沒有實現,你確實應該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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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房子處於抵押期時,中間涉及乙個非常重要的角色: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必須優先保護其合法權益。
提高名稱意味著同時更換借款人。 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看,這相當於“乙個人討債,但現在卻要兩個人討債”,為了控制風險,金融機構必須對新員工進行嚴格的審批。 而這整個審批過程,其實就是在給金融機構找一件完全沒必要的事情。
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銀行不願意更換承租人。 從規定方面來看,如果你規定男友在婚前將自己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屬於兩個人的共同財產,當時利益相同,任何一方都無權擅自解決,如果你規定男友在婚後將他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 那麼這個是無效的,如果離婚了,財產分割了,房子還是只屬於你男朋友的,你沒有控制權。
如果你不要求加你的名字,而是在夫妻結婚後共同承擔貸款,而離婚財產分割發生在當時,如果你能提供相應的共同貸款證明,那麼男方可以把部分貸款還給你,相反, 男人沒有錢還,房地產還是屬於男人的。 如果涉及到貸款買房,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只要你在這個日常生活中投資你的家庭,房子就有你的一部分。
如果將地契新增到名稱中,那麼男性父母必須擔心首付是由他們的家庭支付的事實。 如果你想加上你的名字,你必須表現出你的誠意。 你出去裝修或買車作為個人財產。
婚前首付除了屬於你男朋友,婚後聯手還款的一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同的是,如果你不加名字,房子的財產權永遠屬於你男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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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沒什麼關係,老公婚前買的房子,屬於春淮的個人財產。 如果你想寫你的名字,你可以改變你的氏族,和你的丈夫談判,這可以表明他有多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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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有; 這應該需要徵得丈夫和丈夫父母的同意,然後才能新增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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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與你無關; 你可以找到你的丈夫,和你的丈夫談判,看看你的丈夫是否會同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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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是在婚前購買的,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則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如果購房是一方購買的,可以視為個人婚前財產,如果另一方出資或出資部分裝修一次,可以當庭出示相關證據,或者最好由另一方當庭口頭約定,那麼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根據情況對出資人進行補償。
男女雙方婚前購買的房產或者機動車登記在女方名下,視為女方婚前財產,離婚時仍歸女方所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