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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遣散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從08年起,您將獲得5個月的工資。 您可以前往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諮詢當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退20人以上或者少於20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減少人員數量: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
3)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變更勞動合同後;
(四)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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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補償。
2、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方可獲得賠償。
首先,你是合同人,如果合同到期,沒有補償或補償;
二是“收費站到收費期就關閉”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賠償條件,因此不存在補償或者補償;
第三,如果你被允許在其他地方工作,將沒有補償或補償。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一、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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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終止合同的遣散費是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時,根據在單位服務年限給予勞動者的遣散費。 補償標準是:每服務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繳納雙倍的遣散費,即每工作滿一年兩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87條)。
2、競業限制遣散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競業限制協議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勞動者承諾限制競業限制期間給予勞動者的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第23條)。
1. 遣散費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1、協商終止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月薪(12年以上,按12年計算)。
2、因病或非工傷解雇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月薪、醫療補貼(不低於6個月工資,大病加50,末期加100)。
3、不稱職終止遣散費服務年限月薪(12年以上,按12年計算)。
4、經濟報酬、工作年限、月薪的客觀變化。
5、經濟裁員、遣散費、工作年限、月薪。
6. 延遲支付遣散費原遣散費和額外遣散費(原遣散費的 50)。
2. 在什麼情況下支付遣散費?
1、用人單位經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因勞動者客觀原因(非主觀原因)被用人單位解除的。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工人不能勝任該工作,經過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工作。
3、因用人單位自身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1)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的;
2)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條件出現嚴重困難,確需下崗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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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是企業超出法律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種懲罰性賠償,是違法行為應付出的代價,其目的是懲罰性的。
1、企業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具體來說,它包括以下 12 種情況:
1)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提前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
(四)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六)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向勞動者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7)因疾病或非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後仍不能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並接受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生產經營條件被破壞,宴會困難嚴重,需要裁員的期間解除勞動合同;
11)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破產或者解散的;
2、勞動合同終止後有沒有遣散費?
簽署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人同意你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你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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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經濟補償是企業在超出法定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對孝道的一種懲罰性補償,是違法行為應付出的代價,其目的是懲罰性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巧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More
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指勞動者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依法領取喪葬補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工傷死亡賠償金——《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標準[1]職工因公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個月; (2)受撫養親屬的養恤金應按雇員自身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提供主要生活能力但不能工作的親屬。 >>>More
所謂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是指產權關係明確、成員邊界明確、治理機制合理、利益分享機制,在農村範圍內,以農民為主體,以利益相關利益主體為主體,通過聯盟合作,實行平等協商、民主管理、利益分享的經濟形態。 實現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不是唯一的形式,共有產權、共同勞動、共同利益的村級集體所有制經濟只是集體經濟的雛形和組織形式。 目前,仍有不少人把農村集體經濟等同於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其實是一種誤解。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