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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一般結束,病情穩定後,即可申請傷殘鑑定。 目前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建議在治療結束後一年內進行殘疾評估。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發生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接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的結論; 必要時,可委託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協助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果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 最終結論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評價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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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經做了很久了,一般殘疾評估是在年底之後完成的,你需要在受傷三個月後再做,現在可以做關節活動功能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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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組織鑑定。
1、實行面談鑑定制度,市勞動監察辦通知被鑑定人到指定地點接受鑑定組專家的臨床檢查和鑑定,被鑑定人必須攜帶X光片、CT膠片、各種檢驗報告等,以備日後參考。
2、每次鑑定必須由鑑定組3名以上專家參加,鑑定結果由3名鑑定專家共同作出,並親筆簽名。
3、市勞動監察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專家鑑定後7日內組織核查或者社會調查,對被鑑定人所在單位、居住地、醫院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2.評估結果。
1、鑑定結果應當在鑑定後7日內作出,並由市勞動監察辦通知鑑定單位和被鑑定人。
2、根據國家標準(GB T16180-1996)《職工工傷和職業病殘疾程度鑑定》,鑑定結果分為10個等級,其中殘疾等級1-4級為工作能力完全喪失,殘疾等級5-6級多為工作能力喪失,殘疾等級7-10級為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3. 重新識別。
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果後15日內向省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重新鑑定。 以省勞動監察委的鑑定結果為最終結論。
第四,審查和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結束之日起一年內,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所屬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疾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審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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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人身傷害,出院後可以向具有相關資格的殘疾等級和其他鑑定資格的司法鑑定機構提出申請。 本地和外國評估機構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雙方能夠協商並共同委託法務鑑定機構,最好是單方面委託,對方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構成工傷,應向工傷認定機構申請工傷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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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個體承包人違反本法規定招收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包組織和個體承包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於承包人是自然人,不能被勞動爭議仲裁法院受理,應按照被申請人建設單位、第三方專案經理、第三方工程承包人(如有)、第三方單一工程承包人(即 承包商)。
申請事項:1、確認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係; 2、工傷鑑別; 3、殘疾程度評估; 4、享受工傷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停工期間工資、誤工工資、住院期間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醫療費、交通費等),需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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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位於。
工傷認定申請書應當提交: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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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的情況下,不簽訂合同意味著你沒有保險,所以這些賠償金是實際用人單位的責任,你現在可以收集一些證據來證明你們的實際僱傭關係,然後申請工傷,做勞動能力考核,在等級考核後向公司找回賠償金。 在傷殘等級期間,雇主會繼續支付你工傷期間的工資,這是你工傷前的工資標準。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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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仲裁,申請工傷認定,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即傷殘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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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受害人不熟悉司法鑑定程式,申請殘疾鑑定前的材料準備往往不完整,鑑定的時機也不成熟。 申請殘疾鑑定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交通事故證明、診斷證明、加蓋醫院印章的住院病歷(如住院首頁、入院記錄、出院總結等)以及所有顱腦CT或磁共振檢查報告(搶救時第一次和最近一次複查CT報告), 並影印一套病歷材料,供法醫中心儲存。法醫中心接受委託後。
在30個工作日內,將作出殘疾評估意見。 如果法醫中心認為不構成殘疾或者不構成更高程度的殘疾,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也可以指定另一家法醫中心。 殘疾鑑定意見作為非常重要的證據,是未來通過談判、保險索賠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殘疾賠償、工費損失、護理費、營養費、家屬生活費、精神損害慰問金等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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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授權,對勞動者因事故造成的工傷(或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認定為工傷的行政確認,是勞動者在發生意外傷害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發生事故傷害時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的前提條件。糾紛。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當先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協調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請,工會、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3.醫療診斷證明等。
2、勞動能力考核。
勞動能力鑑定是勞動者因工受傷後,勞動鑑定機構按照國家鑑定標準,運用相關政策和醫學科技方法手段,對工傷職工的殘疾程度和喪失工作能力進行綜合評價,是工傷職工保險待遇標準的依據和前提。
確定工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傷害情況相對穩定的,應當向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
1、《關於認定工傷的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
2、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有效診斷證明、檢查檢查報告等完整的病歷資料;
3、勞動者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4.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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