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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你處理了多久,如果當時或者第二天不同意,就必須還清,應該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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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如果男方提出分手,紅包是不需要提的,但如果是女方想分手的紅包,就必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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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如果聘用費必須退還,則不必在會議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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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歸還,如果對方願意歸還給你,這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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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男人怎麼要求了,他平時是不會要的,呵呵,尤其是男人要分手,他肯定不會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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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而異,如果女方提出分手,男方可能因為生氣而想回來,一般不會那麼吝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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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它,我們將無法收回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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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他們是自願給的,而且不是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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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只是見面紅包,非要拿回去? 訂婚彩禮沒什麼大不了的,據說有必要收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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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男人的懺悔,他應該不能接受,如果女人的懺悔看似可以接受,但如果女人不給,那就很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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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具體情況,有些男人想要,有些男人不想要。 作為乙個女人,如果你願意放棄,那就撤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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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這麼認為,但如果是彩禮,我會收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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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如果沒有人這樣做,他們給完就不會再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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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這取決於女人是否願意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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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提出分手,當然最好還回去,但如果是男方提出分手,他為什麼要還,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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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個說法,分手又何必收回,真是夠吝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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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男人的家人,他有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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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很吝嗇? 女人還不必把它交給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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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和他們的家人朋友有事,我個人認為你會還給他。 無需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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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相親,最好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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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聽說過,分手後還得回去,這樣的人太小氣了! 不要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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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這取決於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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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個人,收回來就太吝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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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願意給,你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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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每個地方的風俗習慣,我們似乎不需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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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訂婚的禮金嗎? 如果不成功,就會退回,你不能讓你的家人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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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是這樣的,分手就只能談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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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然,如果男方提出分手,那我絕對不想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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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訂婚紅包還是什麼,我覺得女方紅包少了,南方一般都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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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押金,一般是需要的,如果是給你的紅包,就看他是大方還是吝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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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一般來說,如果乙個女生在與男生交往期間收到過男生的紅包,但兩人最終分手了,就沒有必要拿回這些紅包。 作為禮物,紅包通常是在送禮時用來表達祝福和愛意的,既然已經送了,就意味著男生當時有這個願望,女生也收下了禮物。
男女雙方都應該尊重對方的選擇和決定,不會因為分手而要求對方退還之前送過的禮物。
一般來說,如果乙個女孩在與男孩的交往中收到了男孩的紅包,但兩人最終分手了,這些紅包就沒有必要回來了。 作為禮物,紅包通常是在送禮時用來表達祝福和愛意的,既然已經送了,就意味著男生當時有了這個願望,女生也接受了這個禮物。 男女雙方都應該尊重對方的選擇和決定,不會因為分手而要求對方退還之前送過的禮物。
當然,如果這些紅包是在一定條件下給予的,比如男生要求女生做點什麼來遮蓋石頭或者提出一些要求,女生在收到紅包後滿足了這些條件,那麼根據具體情況,女生可以考慮要求男生按照約定歸還紅包。 但如果這些紅包只是簡單的禮物,那麼女性生物應該不會要求太高。 總之,禮物應該是表達感情和友情的一種方式,不應該是分手後互相索取的工具。
面對類似情況,建議雙方保持冷靜理性,尊重對方的選擇和決定。
如果紅包金額很大,那麼你可以要求退還!
兩萬。 然後,您可以選擇要返回的那個。
但是人們已經跑了。
有轉賬記錄嗎?
現金。 那麼錢就不退了,因為如果你選擇報警,警察需要證據!
如果能找到他的家人,你可以向他們的家人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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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女人進男人家時送的見面禮物,分手的時候,要把全世界的答案都還給別人。 因為男方家送的見面禮,是女方作為未來兒媳婦送的,相當於結婚的禮物。 如果分手了,那麼婚姻就不是孝順了,結婚送的禮物,在婚姻不存在之後,就應該全部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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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男女關係是戀愛,男方給女方發的紅包和轉錢的朋友數量和附言都代表了戀人之間相互愛和禮物的某種祝福或意義,並且沒有借條、借條等債權證明, 這顯然不符合一般私人借貸的特點,所以應該算是送禮,女方不需要趕緊把錢還給圈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獲得者無合法依據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獲得的利益返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精神義務而支付的款項; (二)債務到期前償還; (三)明知無償付義務而償還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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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問候禮物是贈與,除非贈與合同附有義務,否則受贈人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有蓋的凳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57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接受者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1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禮品可能附帶義務。
贈與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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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即為贈與,除贈與合同附有義務外,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1. 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的責任是什麼?
未交付贈與財產的責任。 贈與合同公證的,贈與人未履行贈與財產的支付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捐贈財產缺陷的責任。 在贈與有義務的情況下,如果贈與財產有瑕疵,贈與人應當在受贈人所附義務的範圍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2、離婚協議是否約定將不動產贈與子女排除在執行範圍之外。
離婚協議約定將不動產贈予子女,且轉讓手續已辦理完畢的,視為不動產歸子女所有,可以抗辯執行; 另一種情況是,雖然所有權轉讓尚未完成,但贈與人已按照贈與合同約定將產權證明交給受贈人,且受贈人已按照贈與廳約定占用、使用房屋,贈與可能被視為有效,也可能被強制執行。
3. 如果贈與合同未實際履行,是否可以撤銷該合同?
在下列情況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有贍養贈與人贍養的義務,但未履行的。 受贈人必須履行贍養義務,無論是法定義務還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構成撤銷贈與的理由。 受贈人喪失行為能力的,不履行贍養義務不構成撤銷贈與的理由。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有義務贈與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1條可以對贈與附加義務。 贈與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這就是傳說中的倒門嗎? 其實自從試行計畫生育以來,每個家庭都有乙個孩子,不是男孩就是女孩,結婚時必須有兩個人服侍雙方的四位老人,同時他們也可以繼承四位老人的財產,讓一男一女的家庭地位顯得平等, 導致這種倒門的現象幾乎消失了。通過這個政策的壓力,以及人們觀念的開放,孩子和母親的姓氏慢慢被人們所接受,而我聽到的最離譜的事情是,這對年輕夫婦生下了一對雙胞胎,其中一對沒有父親的姓氏,也沒有母親的姓氏, 而是祖母的姓氏。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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