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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是另一回事。 你接受別人的酒店,只是一些設施。 酒精飲料和其他可食用物品。 可以進行進一步的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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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別人的酒館,酒喝肉絕對是例外,算了,因為他只是把門面還給你,而不是把所有的食物都還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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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這取決於你如何談論它。 一般會單獨計算。 這取決於你一開始是如何談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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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我們說不說,都要看這家酒店的原主人怎麼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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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照雙方協商的條件執行。 如果酒類、飲料和肉類包含在酒店的總合同中。 它不應該單獨計算。 如果不包括在內。 飲料、飲料和肉類必須單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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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要面試的,就看雙方的心態了? 既然別人在轉學,她肯定是著急的,所以你可以和她談談這方面,多少多少? 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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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的很少接管整個事情,有的只接管房子,有的甚至接管酒店的服務員和推銷員,這取決於接管和轉讓人如何談判。 如果全班都接受,那麼酒和飲料肉就接受了,那麼就不用單獨計算了,總價是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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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我們首先要弄清楚這個問題,酒店的轉讓就是酒店的轉讓。
操作程式,這些無形資產。
至於酒精飲料和菜餚的調理,原則上。
它不在轉讓範圍內。 您可以使用:
老闆以低價談判、買賣。 互。
互利互惠。 如果你能得到乙份禮物,那就更好了。
好吧。 總之,轉讓就是這樣的轉讓法,最好是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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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轉會費,我所做的其他一切都是經過明確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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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酒類和飲料應分開計算,除非已經在合同中簽署,否則不應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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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 這是你和你之間的協議,也就是說,你酒店裡的東西也可以轉讓,只要你自己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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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時候,這一切都是一次性的。 除非他提議做別的事情,否則這取決於你如何討論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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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肯定的,當然你也可以包括這些東西,和他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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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別人的餐廳。 飲料和飲料和肉類分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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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結算! 賣掉它並歸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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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就十塊錢六塊錢或六塊錢分開算,應該分開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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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覺得這是乙個餐飲設施,因為酒吧是乙個娛樂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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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結算! 賣掉它並歸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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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罄,**售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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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類】提供餐飲服務; 臨時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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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餐飲是順便推廣酒類的餐飲企業,並輔以酒類銷售。 通常沒有人會故意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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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白酒、啤酒、飲料和早餐、午餐和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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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家餐廳,但是當我去找人問我主要業務範圍是什麼時,葡萄酒和餐飲代表什麼?
你好,你看看餐廳,別人問你經營什麼範圍? 葡萄酒和飲料是餐飲業的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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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遠在天上,近在咫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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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我退房時,客人的結賬台上有飲料,客人退房了。 結賬後,幫他完成發票。 然後要求他結賬,還要求賬單上不能有酒類和飲料,並且必須與發票上的金額一致。
您好,這是因為有些客人不能在食物賬單上喝酒,所以他們需要報銷,她介意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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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要求切斷餐飲,不准出現酒水,因為你寫完之後,回去就報銷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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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在說到吃飯,不能喝酒喝酒,這太殘忍了,而且這是一家餐廳,有些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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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因為國家八條實施後,單位計費更加嚴格,一般單位不允許飲酒,很多餐飲服務行業為了方便顧客做生意,都在把酒改成菜餚。 這種事情雖然不合理,但為了生意,就算老闆知道了,也會同意去做。 這種事情叫有政策有對策,不要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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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含有酒精飲料的賬單無法申報,因此無法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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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與該單位的報銷制度有關。
有些單位在要求報銷餐費時不允許提供酒精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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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些單位不報銷酒費,自然不能出現在賬單上,還想報銷更多的錢,要求當然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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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只是為了避免一些測試,你可以用別的東西來代替,這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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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需要報銷,公司不允許報銷酒類資訊。 因此,這不能顯示在賬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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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因為他家裡有人不想讓他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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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客人真的很煩人,也很不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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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廳用餐的發票是否包含酒類、菸類和飲料,取決於您是自帶酒類還是餐廳提供酒類,如果是提供酒類、菸草或飲料的餐廳,則應開具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活動中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 沒有業務運營,就不允許開具發票。
由於這筆錢是收取的,因此不提供發票是違法的。
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屬於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2315 是乙個接受消費者糾紛報告的消費者協會。 稅務機關可以發票的形式報告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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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店**菸酒飲料混售,增值稅和營業稅應分開計算,避免混稅造成多繳稅款。
2、根據房內收入計算營業稅(稅率5%)。
3、增值稅按銷售菸酒飲料所得計算。
4、酒店和酒店雖然主要從事營業稅業務,但也會發生貨物銷售等增值稅應稅業務。 增值稅稅率為17,遠高於酒店業常用的5服務業營業稅率,如果不單獨核算,會導致多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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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根據現行增值稅相關規定,賓客消費時酒店、歌舞廳銷售的酒類飲料是否屬於並行活動,是否應繳納增值稅? 答: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條規定,如果銷售同時涉及應稅服務和貨物,則屬於混合銷售。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視為貨物銷售,不徵收營業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混售,視為加稅服務,應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熱、氣等。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包括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同時從事應稅服務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營業額和貨物銷售額,應稅勞務營業額應繳納營業稅,銷售貨物不徵收營業稅; 不另行計算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實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在提供建築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餐飲業徵收流轉稅的通知
國水發〔1996〕202號)規定,近期,各地有報告稱,營業稅納稅人如餐館、餐館等銷售商品時,各地區之間政策的執行情況不一致,徵收營業稅。經研究,現明確如下:1、餐飲、飯店(館)、賓館、飯店等單位在餐飲業應稅活動同時向顧客銷售商品的,無論顧客是否當場消費,均應將商品所得併入營業稅應納稅所得額,並繳納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賓館、歌舞廳在顧客消費時銷售的酒類、飲料屬於涉及應稅勞務和商品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屬於並行活動。 在賓館、歌舞廳等單位作為應稅活動同時銷售給顧客的商品混售,應當認定為加稅服務,應當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