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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是合理的,因為收銀員違反了超市的規定,超市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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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你好,如果你用你的工作來實現你的目標,當然是不對的。 它需要糾正。 對於您的轉移,您需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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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工作人員為了給自己加分而被單位強行調職是否合理? 合理,因為收銀員在收銀台給自己加分是不對的,單位把他調離崗位也是合理的,收銀員不能給自己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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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銀員因為給自己加分,被單位強行調離崗位,要看你們單位有沒有相關規定,如果已經給你們看過,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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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反規則給自己加分,就是不合理的,如果違反規則加分是錯的,也是合理的,雖然積分不是錢,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用來換消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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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銀員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積分,那麼強行轉移單位是完全合理的,這種處罰並不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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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情況是合理的,單位有單位的規定,不要因為自己的擅自積分而造成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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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身合理,收銀員憑什麼能給自己加分,這不就是為了私利而公開嗎? 因此,應強行將該單位調離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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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是在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公司自然不願意將一切不利於公司的行為轉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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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銀員因為給他積分而被單位強行調走,是否合理? 這件事情也是有道理的,因為他給自己加分,這是自私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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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收銀員不應該那樣做,至少我們的道德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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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銀員因為給他積分而被單位強行調走,是否合理? 非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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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積分可以兌換產權,出納員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一旦構成一定金額,就可能涉嫌貪汙罪; 工資單仍然可以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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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有權決定不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變更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必須在徵得勞動者同意的前提下與勞動者簽訂變更通知書, 再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該單位的行為是非法的。
2、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具體手續需諮詢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一般需提供多份身份證影印件。
4、只要沒有與本單位簽訂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書,或者合同已經期滿,就應繼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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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給你安排任何職位,這是他們的權利,我們沒有反抗的權利,所以你只能接受別人,沒有辦法不講道理,一定是不講道理的,但是我們沒有辦法,只要他不解雇你,我們就沒有辦法帶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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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崗位變更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勞動者應協商一致,否則單方面強制調動是違法的。
勞動者可以拒絕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動,也可以申請仲裁確認用人單位的調崗決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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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於勞動合同,如果需要調整崗位,需要與員工達成協議,如果員工不同意,則不能隨意調動單位,否則將被視為變相惡意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員工可以要求單位出具調動通知書,然後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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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規定,如果你想改變你的職位,你必須得到員工的同意。 如您不同意轉讓,為合同條款變更,談判失敗,單位強行轉讓,您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經濟賠償。 如果公司單方面終止合同,則沒有法定理由支付雙倍遣散費作為補償。
如果您工作超過 2 年半但少於 3 年,您將獲得 3 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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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你還能打單位嗎? 或者溝通,帶點禮物到領導家裡打聽一下情況什麼的,反正到了,你就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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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看超市積分獎勵的價值。
其實顧客積分只是超市、商場獎勵顧客購物的一種獎勵手段,這種行為只是違反商場紀律,由商場自己處理,公安機關不會受理這種事情,這種事情可以按照民主協商解決, 不能構成犯罪行為。 但是,除某些例外情況外,如果積分兌換成大量資金,並且拒絕歸還則構成挪用公款罪。 一般只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刑法(2015年)第270條規定:【貪汙罪】非法占有他人保管財物,數額較大的,拒不歸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他人遺忘、掩埋物品被非法占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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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只是客戶購買的一種激勵,不是具體的財產,不是盜竊,更不是犯罪。
積分實際可以兌換多少現金,不同的商場,不同的商品是不一樣的,其實可以扣除的現金金額非常非常低,這種行為只是違反商場的紀律,商場自己會處理,公安機關不會接受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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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犯罪至少有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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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調崗,需與勞方協商,不允許單方面調動BAI;
2. 你有歸屬感。
DU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5 對於DAO,建議您與公司友好協商;
6、您的合同明確寫在職稱上,如未,您自行無償解除勞動合同,如被單位單方面解除,可要求賠償;
7、總體來說,雙方都沒有對錯之分,雙方都需要談判,建議你好好談判,不要太在意那些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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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目前最關鍵的問題是尋求合理的補償,建議與人事部門協商補償方案,如果補償方案滿意,則辭職,如果補償不到或補償過少,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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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 1、工作調整為合同變更。 僱傭合同的變更通常需達成共識。 當然,也有一些不需要共識的更改,例如: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我不知道你轉學的原因是什麼。
2、如果是協商調動,而你不同意,單位強行命令調動,你可以辭職,單位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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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並同意了工作崗位? 如果是這樣,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整崗位,調整崗位必須徵得勞動者的同意,還有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具備工作資格為由調整崗位,勞動者不需要徵得勞動者同意的情形。
用人單位要調整崗位的,不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調整也不是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而勞動者本人不同意調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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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公司有權根據你的工作能力和表現來調整你的崗位。 否則,公司在談論什麼樣的管理?
當然,如果您不服從任務,您可以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辭職,同時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並徵得公司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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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終止,但公司不會同意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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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包括調整崗位。 如您不同意轉讓,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解除合同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