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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雙方對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則婚後獲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除外)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 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在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遇到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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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婚姻法嗎? 婚前財產登記的所有者屬於任何人,除非另一方同意給你一部分。 我真的不想說結婚比跟家家玩還快,現在成就了一點點的人,都不會想要二手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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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雙方應當約定處理,約定不成的,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見:《婚姻法》第3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以雙方協議方式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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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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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雙方擁有平等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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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雙方只能分割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提到的“不動產”和“汽車”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那麼雙方可以在離婚時平分。 如果婚前屬於其中一方,則不能分割,這與雙方婚姻的長短無關。
同時,如果雙方在離婚時無法協商財產分割,可以選擇起訴。 根據《婚姻法》第39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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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婚後購買的,她有一些權益,和婚前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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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不是,這是一場欺詐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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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需要三年時間才能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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