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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管制期限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每羈押一天減刑2日。
第四十四條規定,拘役期限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每拘留一天減刑一天。
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每拘留一天減刑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問題的答覆。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9次會議通過發世2000年第7號)。
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貴院 甘高發 1999 年第 151 號《關於如何在判決書中描述刑期開始和結束時間的說明》已收到。 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以及《示範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本),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罰種類、刑期、主刑的起止日期以及減刑方式, 應當在刑事裁判文書中明確註明。刑期從執行刑罰之日起計算。 在執行判決前被拘留的,每羈押一天,扣減一天的刑期(如果判處管制釋放刑,則每羈押一天扣除兩天),即從XX-XX-DD(羈押日期)到XX-XX-DD。
羈押期間取保候審的,延長刑期結束。
情況就是這樣。 羈押日期是羈押日期,因此羈押期限也可以從刑期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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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是在逮捕前需要的,因為逮捕需要檢察機關的批准,即使逮捕也需要時間,而且刑事拘留是在批准程式之前進行的。 特別是對於在役罪犯,他們通常首先被拘留,如果符合逮捕條件,則將其提交逮捕。 但是,如果在逃犯被逮捕,經檢察院批准,可以直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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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計算和扣除】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每拘留一天減刑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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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逮捕可以在3天內批准,最高逮捕可以在37天內批准。 “准予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批准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製作批准逮捕的書面請求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併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
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逮捕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特殊情況下,提交審查批准請求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天。 對在逃、化身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出審查批准請求的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書面批准逮捕請求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需要繼續偵查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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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如果逮捕獲得批准,刑事拘留不一定需要判刑。 通常,檢察機關在批准逮捕時,應該已經取得了初步證據。 但是,是否定罪由法院決定。
因此,不能說檢察院一旦批准逮捕,就一定會判刑,只能說在實踐中,檢察院批准逮捕後最終被法院定罪的比例很高。
法律依據]盧壽辰.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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