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審行政判決的理由部分,應如何討論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發布 社會 2024-04-22
1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以法律標準為依據的,簡而言之,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是否屬於違法,對於具體的行政行為。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答: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的,由裴兆前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被告人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作為其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原告因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證據。

    行政賠償或者賠償的,原告應當提供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的證據。 原告因被告原因不能舉證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所採取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或者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無相應證據。 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但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被告因不履行法定職責被起訴的,原告應當向被告提供適用證據。 但是,存在以下任一情況:

    (一)被告人應當根據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行政賠償或者賠償的,原告應當提供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的證據。 原告因被告原因不能舉證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是的,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拒不接受行政拘留、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罰款、警告或者其他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

    (三)行政機關在申請行政許可時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脈、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屬或者權利的決定;

    (五)拒絕接受徵收或者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義務,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發現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發現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九)發現行政機關非法集資、分攤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發現行政機關未依法繳納喪撫卹金、最低生活津貼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非法變更、解除**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用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如果沒有其他條件,這個命題是錯誤的。 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只有一種例外,法院對明顯不公平的行政處罰進行變更,即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進行審查。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根據行政法原則,法院有權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錯。 法院只能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當特定的行政行為(例如,基於自由裁量權作出的特定行政行為)在程式上是合法的,而法律的適用是極其不合理的,那麼該行為就已經是非法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一般不進行合理性審查,只聽取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除非行為異常嚴重。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沒有合理性審查,只有合法性審查。

    這關係到司法權和行政權之間的不干涉問題。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它應該是“合法性”,而不是理性。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這個命題太果斷、太錯誤了,因為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有乙個例外,那就是法院改變明顯不公平的行政處罰。

    人民法院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例外,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為例外,判決的變更是涉及自由裁量權的判決,是對形式上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結果, 但實質上違反了法律公平合理原則的要求,因此是合法性審查和合理性審查的例外。

    因此,這個命題過於絕對,是乙個錯誤的命題。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採取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人不得以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事實和理由採取具體行政行為。

    答案是錯誤的。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式為由,判決撤銷被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限制。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採取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人不得以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事實和理由採取具體行政行為。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答: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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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再審的可能,即一審和二審均被認定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