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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再審的可能,即一審和二審均被認定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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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原來的法官。
發回重審是發回原審人民法院管轄,但需要單獨組成合議庭,原審法官需要迴避。
發回重審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式性規定。 二審法院在審理了一審上訴案情後,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明確,證據不足; 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 或一審判決省略了悔改人、訴訟請求等四項理由; 第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再審的審判制度。
由於一審法院可能違反法律關於審判規則的強制性規定,不發回重審,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需要按照第一審程式發回原審法院審理。
發回重審是原審中某些問題未查明,或者遺漏某些問題的補救措施,屬於法律程式,為防止判決不公,不影響原審法官。
綜上所述,如果原告一審敗訴,原告上訴,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再審後原告仍敗訴的,原告要上訴的,依法准許,中級人民法院必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41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組成合議庭審判員。
合議庭成員人數必須為奇數。
中級人民法院採用簡易程式結束一審案件或者不服裁定的上訴,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審判員審理案件。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原為一審的再審案件,按照一審程式單獨組成合議庭;
原為第二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分別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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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鑑定經交叉詢問受理的,第二審審判原則明確不得重新鑑定。
1.原判認定事實正確,證據可信、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為法律適用沒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作出判決,並說明變更判決的依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二審法院在澄清事實後可以變更判決,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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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麼說吧,如果二審發回重審,就意味著案件存在程式性或實質性問題,當然這些問題可能不會影響案件的結局。
2.二審發回重審,再審後不服的,可以上訴。
3、至於再審後如何判斷上訴,我個人認為有必要從案件本身入手。 首先,發回重審的案件很多,所以關鍵是要看一審的錯誤是否與結果有很大關係。 如果很大,則更有可能更改句子,如果不是,則更有可能保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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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仍不滿意,可再次向省高階法院上訴,省高階法院可審理或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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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二審後再審,再審裁定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再審的,原審法院為第一審法院,按照一審程式重新審理。
再審是指一審法院或二審法院或上級法院再審的案件。
一、二審法院裁定,事實錯誤、不明確,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發回重審。
發回原審法院再審,案件恢復到原告提起訴訟時的原狀,再審一般由原訟法庭單獨進行,當事人可以追加; 第一審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的普通程式再審案件,並按照舉證、辯論、辯論、調解、判決等程式依次進行。 當事人(包括新增加的當事人)可以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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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法院將案件發回二審法院再審,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一審判決後,如果法院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對二審判決不服,是否仍可申請再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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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由第一審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對依照第一審程式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二審人民法院作出,並按照二審程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簡言之,根據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發回重審是發回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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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分析再審法院的明示表示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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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不該打,我覺得項羽應該更厲害不過,他們兩人卻沒有在同乙個舞台上被比過,誰知道誰贏誰輸。 就我個人而言,之所以覺得項羽會更強大,是因為我對項羽的好印象多於對張飛的好印象所以才這麼認為,論武力值,應該不會比**差,畢竟張飛也是三國大名將之一。 >>>More
“金屬”和“導體”的意思不是一回事。
金屬是一種具有光澤(即對可見光有強烈反射)、延展性強、易導電、導熱等特性的物質。 金屬的上述性質與金屬晶體中自由電子的存在有關。 在自然界中,絕大多數金屬以化學狀態存在,少數金屬如金、鉑、銀和鉍以自由狀態存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