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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家庭外的男子的口頭“養子”不具有收養的法律效力。 因此,“養子”沒有繼承權。
由於沒有遺囑,財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同時,《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父母與養子女關係法的規定; 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養父母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按照法律程式被收養的被收養兒童也是法定繼承人。
是否在同一戶籍中,不是獲得繼承權的條件。 但是,戶口簿是證明親生子女或收養子女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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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法律程式、僅口頭協議的收養不受法律保護,此類被收養的孩子不能成為合法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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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標題本身不是很合理。 因為違反了收養法。 所以這個養子是沒有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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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收養關係沒有法律效力,也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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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櫻花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撫養繼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繼承遺產的順序如下: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受遺贈人不能是法定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乙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More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一七、一百一三十一條的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與子女關係的法律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