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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誰在一起? 一起喝一杯,有人會死。 如果你們一起喝酒,就會有人死去。 那些陪伴葡萄酒的人是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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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勸不勸你喝酒,只要大家一起喝酒吃飯,你們都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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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死因,如果是飲酒致死,你們七人主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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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是要付錢,你就早點走,責任就少了,就看他的家人告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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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一起喝酒的人是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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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需要通過談判或通過訴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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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人喝了2-3次,但我沒有勸我喝酒,我是第乙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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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朋友一起喝酒死了,如果和你一起喝酒的人沒有勸你喝酒等指導,那麼你就不承擔責任,但如果酒店老闆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你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1.第二十四條 被害人和加害人均無過錯的,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
2.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管理者、組織者未履行安全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擴充套件材料。 日前,鎮遠縣法院以“玩忽過大過、未盡到照料義務”為由,調解了與朋友飲酒致人死亡一案,責令隨行四位客人賠償死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家屬生活費共計1萬元。
據了解,今年2月21日,鎮遠縣中原鄉天站村村民李某某在村廟裡玩社會火後,與李某甲村民一起開車與村民李某某談判。 在李某家聊完之後,李某某和李某某等人猜了猜喝,然後李某某就喝得醉醺醺的躺在沙發上休息。 次日凌晨2點左右,李某某被李某某叫醒,因醉酒不能說話,李某某A和李某某B送他回家,並通知了妻子趙某某。
不久前回到家時,趙某某發現李某某呼吸無力,凌晨5點左右打電話給家人將李某某送往醫院治療,搶救後死亡。 事後,趙某某未能與李某等4人就李某死亡的賠償問題進行談判,遂向鎮遠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共計44萬元。
鎮原法院受理此案後,於6月12日開庭審理。 經庭審調查,李某某、李某某等4人事發當晚共飲酒1810ml,通過酒精鑑定分析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法院認為,死者李某某飲酒過量,有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但原告趙某某和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丙均因疏忽而未能照顧好自己,未履行其注意義務,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經法院主持調解後,李某與其他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趙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家屬生活費共計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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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朋友一起喝酒死了,如果在喝酒的過程中有勸說,就要追究責任。 如果沒有強迫說服,您將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您將獲得部分補償。
有幾種常見情況,乙個人對飲酒致死負有“醉酒責任”:
1.故意倒酒。
在因酒精造成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中,飲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危害人體健康,但仍實施此類行為,並發生有害後果的,可以認定為直接故意主觀過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飲酒者應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2.沉迷於飲酒。
“明知與本人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飲酒量有限,或者飲酒後發現不良反應或其他不良後果(如酒後駕車)等,但仍未履行勸阻義務的人飲酒。” 對“飲酒朋友”的生命安全置之不理,任其發展,導致“飲酒朋友”發生人身傷害的,應認定與受害人一起飲酒的人有間接故意過錯。
3.非救助。
由於“喝酒朋友”之間存在“飲酒協議”,雙方不僅達成了一起喝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在一起喝酒的過程中彼此距離最近,也具有最容易獲得和查明飲酒者是否喝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的便利和特點。
過量飲酒者主要對自己的努力負責:
過量飲酒者一般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知道過量飲酒的後果,但允許自己酗酒並造成有害後果,即使他們是最大的受害者,他們也應該對過量飲酒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即使在共同飲酒者有過錯的情況下,大多數判決也認為,過度飲酒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對其飲酒後果的80%或更多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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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死因。 如果是由於過量飲酒,則取決於導致過量的原因以及過量是否與在場的其他人有關。 如果與在場人員的勸說有關,或者在場人員應該知道他們在必要時沒有過分地勸阻他們,則可以追究在場人員的責任,這與在場人員是否飲酒無關。
現在法律明文規定,只要你們一起喝酒致人死亡,在座的酒友都要負責,必須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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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就要主動去找死者家屬調停,接近做朋友,坐在一起說清楚。 以死者為大,要交錢,要進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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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個,別擔心! 首先,您肯定必須進行屍檢以確定死因。 然後,您可以通過法律程式。 根據現行法律,如果死亡是由飲酒造成的,則在同一張桌子上喝酒的人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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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飲酒致醉酒致人死亡的侵權責任案件中,必須首先排除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以同酒為目的故意傷害他人的,構成故意殺人罪,但也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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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擔心這個,這不應該是你的責任,應該是葡萄酒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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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和這個人一起喝酒的人就要負責了。 即使沒有刑事責任。 家屬也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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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朋友一起喝酒死了,那麼喝酒的人和在場的每個人都需要承擔一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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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親戚提起訴訟,他們將獲得賠償,所有在場勸說他們喝酒的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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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與朋友飲酒,有強迫飲酒、勸酒致病等,將承擔法律責任,還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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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是想勸人喝酒嗎? 這樣的話,我覺得給別人一點錢,我覺得一兩千塊錢對乙個家庭來說不算太多,家裡人都沒了,你們都沒事,所以喝酒的時候盡量不要勸人喝酒,這對大家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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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人一起喝酒導致別人死亡,在場的人要負責,所以不要勸人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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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起喝酒的朋友突然死了,那麼餐桌上的人就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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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者不再需要經濟補償。 然後張洛送他的朋友上了最後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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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因與朋友飲酒而死亡,在這種情況下,您將承擔連帶責任。 因為他在喝酒的時候突然死了,你們都有責任,但責任有大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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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過錯的情況下,需要賠償醫療費、喪葬費、受撫養親屬的養老金等。
如果沒有過錯,損害是由飲酒者造成的,則對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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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為朋友一起喝多了的死負責,所以千萬不要勸說朋友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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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飲酒的危害後果負有法律責任,甚至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者有六種。 第乙個。 第二種型別是建議飲酒者喝酒的人,即使他知道自己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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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若若多人一起飲酒,一人死亡,首先要看死因,區分是否是過量飲酒直接導致的。 其次,要看同桌的人是否有錯,比如勸人喝酒。
如果死亡本身是由於過度飲酒造成的,而同桌的人有過錯,那麼他就要承擔責任; 否則,沒有其他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侵權責任分開】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由其平均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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