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的房子是公共財產,我想換房客,我可以換嗎?

發布 社會 2024-05-15
1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這絕對不可能,因為你父親的單位分的房子不是他的私有財產,所以不可能換房客,而且真的沒有辦法這樣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你好,房子是公有財產,你可以讓你父親買下房產,然後把你父親的公有房子轉移到你名下,你可以改,謝謝。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如果房子是公共財產,是你父親單位的房子,那麼你可能無法更換租戶。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只要您拿著相關檔案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即可。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果是車間,如果你有足夠的人手,你想換成這個租戶,那就很困難了,因為你必須是公務員才能去成都站的車間,第二個車間會說你在這裡工作了多少年,單位才能還給你, 如果你像你一樣,你父親是房客,你想改變就不能改變。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我覺得應該不是,你結婚的時候,你父親單位分的房子,既然是公家的財產,你不可能換房客,也不能改成你的名字。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我父親的房子是公共財產,我想換房客,我可以換嗎? 只要你父親同意,你就可以改變它。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父親的單位被劃分為公共財產,租戶不能更換。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總結。 不。 公有住房的所有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後,公有住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繼承和分割,而可以依法由同一居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出租,事實上, 即繼承公屋的承租權。

    依法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即合法繼承。 但是,公有住房不屬於公民的私有財產,這涉及到租房和住在公屋的權利,公民只有居住權,沒有處置權,所以公民租用的公有住房並不關心繼承問題, 只有公共租賃住房的繼承權。

    我名下有房子,可以改為我父親租的房子的租客嗎?

    您好,我是上海燦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合夥人律師,我收到了您的問題。 您還可以更詳細地描述問題,並在以後為您解答。

    我名下有房子,我父親去世了,他有一套公共租賃住房,我可以換新的租戶嗎?

    不。 公有住房的所有人是國家或集體,因此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後,公有住房不能作為承租人的財產繼承和分割,而可以依法由同一居住人或其他親屬繼續出租,事實上, 即繼承公屋的承租權。依法可以繼承的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即合法繼承。

    但是,公有住房不屬於公民的私有財產,這涉及到租房和住在公屋的權利,公民只有居住權,沒有處置權,所以公民租用的公有住房並不關心繼承問題, 只有公共租賃住房的繼承權。

    公共租賃住房不能繼承。

    不是繼承,而是更改為新租戶。

    每套公共租賃住房都要通過抽籤方式申請和宣傳。

    它不能直接更改。

    如果承租人死亡,集體將被收回。

    再次申請並抽籤以確定承租人。

    老人家是80年代的房子,不是彩票。

    該單位沒有買斷。

    房子也是集體房,租客不能直接更換。

    有地契嗎?

    租賃合同。 如果只有租賃合同,則該合同的權利不能繼承,即不能直接變更為您的姓名。

    除非單位同意您繼續租約。

    但一般情況下,首先要收回集體。

    看來你對此了解不多。

    您不能直接更改它。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公共租住房屋的承租人只有在原承租人死亡或搬出時才能變更,申請變更承租人前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變更後的承租人與原承租人是共同居住在公共租住房屋的家庭成員; 2、變更後的承租人在當地無住房; (三)其財產所得低於規定標準; 4、需向當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就業、子女就學等需要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經營單位同意,承租人可以交換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27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歸還公租住房:

    (一)擅自轉租、轉租、變更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改變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用途;

    (三)擅自毀壞、翻修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使公共租住房屋連續閒置6個月以上。

    承租人拒不歸還公租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歸還;

    逾期不歸還的,市、縣級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公屋承租人與被本署困住並在本市有常住地的共有人協商一致意見,要求將承租人姓名變更為在本市有常住地的共同居住者之一的,出租人應當變更。 承租人戶籍遷出市內,與常住於該市的同住戶王菊凱達成共識,要求將承租人姓名變更為常住地在市內有常住居住地的同住戶之一的,出租人應當同意解除。 協商不一致的,承租人應當從本市常住居民中按以下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a. 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來租房的孩子(根據他的居住情況,他居住的時間長短)。

    3.原租客的父母。

    4.其他人員(根據其居住地的情況、居住時間長短而定)。

    在承租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去世前常住於該市的共同居住者達成共識並要求更改承租人姓名,則承租人必須同意更改承租人姓名。 發生分歧時,出租人應當按照付款規定以書面形式確定出租人。 因承租人去世且生前在該市沒有永久居留權的共同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依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60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1.承租人的戶籍遷出本市,與在本市有常住居住權的共同居民經協商達成協議,要求將承租人姓名變更為在本市有常住居住地的普通居民之一的,出租人應當同意。

    2、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市有常住居住權的共同居民中,按以下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a. 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根據其他承租人的情況,在此地居住的年限);

    3.原租客的父母。

    4)其他人員(根據其他地方的住房情況,在該地居住的時間長短)。

    承租人死亡時,生前常住於本市的共同居住人達成共識,要求變更承租人姓名的,出租人應當同意。 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生前在本市沒有常住居住的共有人及其生前在本市有常住居住地的配偶、直系親屬同意變更承租戶名稱的,出租人應當同意。 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以下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a. 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租客的子女(根據其他地方的住房情況);

    3.原租客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根據其他地方的住房情況而定)。擾亂孝道。

    承租人全家遷出城或全家出國(境外)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 承租人家屬出國(境外)定居的,租金標準應當同時按照規定調整。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

    房屋租賃雙方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

    (一)房屋租賃雙方的名稱和位址;

    2)房屋的位置、面積、構築物、附屬設施、家具和家用電器等室內設施;

    3)租金和押金的金額,以及付款方式;

    4)租賃用途和住房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6)租賃期限;

    7)房屋維修責任及延期起草;

    8)支付物業服務費、水費、電費、煤氣費等相關費用;

    9)爭議解決及違約責任;

    10) 其他協議。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徵用、拆遷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範本,供當事人選擇。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以哥哥名義登記的財產不屬於父親的財產,其他姐妹不能繼承; 如果哥哥去世後沒有一等繼承人,則姐姐屬於二等繼承人,有權繼承哥哥的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方式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九條 男女在繼承權上一律平等。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皮。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他或她的卑鄙父親或母親有權獲得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岳父、婆婆的首要義務,或者喪偶女婿贍養岳父、岳母的,作為第一等繼承人。

    第十三條 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第十四條 除繼承人外,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能力、依賴被繼承人贍養的,或者對被繼承人贍養不多的,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相互理解、相互妥協、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不,這是出租物業。

    不是有荀維銀的商行。

    您的家人只有居住權。

    沒有產權。 因此,無法更改Mu Banquet的名稱。

    因為這是單山邊的好處。

    你作為乙個兒子。

    它不是來自這個單位。

    當然,你不能享受它。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絕對不是,該單位的房子屬於集體財產,只分配給符合條件的單位員工,不準備陸是該單位的員工想租的,只有一戶是你父親去世的,可以繼續居住,或者買下單位拿走產權。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嗯,根據租房和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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