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上訴結果如何送達

發布 社會 2024-05-15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直接服務

    直接送達,又稱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指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收件人簽字的送達方式。 直接交付是最基本的交付方式。

    (2)留置權送達

    留置權送達,是指被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置於被送達人住所,在被送達人無理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時產生送達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86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3)委託服務

    “委託送達”是指在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難以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時,依法委託他人人民法院代為送達訴訟文書。

    (4) 郵寄遞送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郵局和**信函將送達文書送達收件人的方式。

    (5) 轉送服務

    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收件人所屬單位領取,然後轉交收件人的送達方式。 轉移的交付有兩種情況:1

    受贈人為軍人的,應當通過所屬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轉送; 2.被服刑人被監禁的,通過監護或者勞動教養單位移送。 代為移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由受送達人簽收,送達證明上簽字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法院通過張貼公告、刊登報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訴訟文書,經過一定期限後,依法視為送達的一種送達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不能以其他方式送達的,應當送達公告。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視為送達。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它應由沃爾夫法官親自送達。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是的。 投訴人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的,應當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近親屬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暫行) 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情節重大、困難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移送作出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 或者複雜,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經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提起抗訴後繼續提出上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對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的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上訴,由監獄檢查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近親屬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不能停止執行該判決、裁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是的,刑事案件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有權對涉及自身合法權益的判決以及其他不服從行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具體的上訴程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上訴案件的若干規定》。

    在上訴之前,投訴人應首先以上訴的方式提出上訴,然後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如果法院決定不上訴或者駁回上訴,申訴人仍有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時,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並在投訴信中明確說明上訴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審理上訴,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其判決的效力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限制。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附帶上訴不具備上述情形的,應當說服上訴人撤回附帶上訴; 對申訴仍有確鑿嫌疑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 提起刑事訴訟。 《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申訴後,應當登記並認真審查。

    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辦理刑事申訴,應當立案。 2.刑事起訴書的審查。 人民法院、人民襪子檢察院接到申訴後,應當進行全面審查,不受申訴人申訴理由的限制。

    審查內容應當包括:(一)案件事實。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3. 審核結果的處理。 原審人民法院對刑事上訴進行審查,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是勸說、教育申訴人接受判決,駁回訴訟; 如果不合理的上訴持續存在,可以使用書面通知來駁回他們。 申訴人還被告知,他不能再提出上訴。

    經審查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審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書原件和影印件。 上訴申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上訴人收到判決書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請求書和上訴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

    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明確說明其與被告人的關係,被告人應當為上訴人。

相關回答
3個回答2024-05-15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對涉及人身傷害賠償的現實案件作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明確了訴訟標的和原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傷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對具體爭議問題提供了規範性指導,為法院、原告、被告提供了良好的典範。 >>>More

5個回答2024-05-15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有傾向性意見: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糾紛如何處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