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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證據不足,逮捕不批准,只有在明確證明他無罪的情況下,案件才會結案。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有錯誤,可以要求重新考慮,但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者。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施彥友的情形有幾種。
1.準備進攻、暫停進攻,或過度防衛或避險;
(二)主觀惡意極少的初犯、共犯,犯罪後投案自首、立功或者主動返還贓物、賠償損失或者確有悔意的;
3.犯罪嫌疑人犯有過失罪,犯罪後有悔意,有效控制損失,或者主動賠償早訊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定和解是自願的、合法的,已經履行或者提供了擔保;
(五)犯罪嫌疑人為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學生,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社群、居委會、村委會具有監護、教育能力的;
6. 75歲以上的老年人;
7.患有嚴重疾病且無法自理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取保候審,不危害社會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保候審的,不會對社會構成危害;
(四)羈押期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第68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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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調查的含義。 補充偵查是指為案件的辦理提供充分證據,在原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者薄弱之處進行重新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自行偵查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不得超過6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案件的調查、起訴和審理。 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已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的,應當在結餘時通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我也不認為有律師在場弊大於利,有錄音錄影就足夠了,律師必須有一定的反問辯護人的能力,才能洗清辯護人的嫌疑,而有了這個能力,在法庭的交叉行動下, 它可以滿足保護大多數人的要求。
偵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司法鑑定。 因為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與他或她的刑事責任能力有關,這反過來又影響量刑。 精神疾病的檢查通常很謹慎。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