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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司法鑑定。 因為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與他或她的刑事責任能力有關,這反過來又影響量刑。 精神疾病的檢查通常很謹慎。
司法鑑定是指司法鑑定機構、法醫鑑定師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業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問題進行檢驗、鑑定、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包括法醫鑑定、物證鑑定、視聽資料鑑定,以及會計、智財權 建設工程、產品質量、海事、交通、訴訟所需的電子資料。
《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無法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危害性後果,經法定程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格監督和治療; 必要時,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精神病患者尚未完全喪失認識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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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家屬要求,而是由偵查機關根據情況自行決定。 前提是你的案件是刑事案件,因為你表達的是犯罪嫌疑人。 不管是不是精神病人,是否在發病時所為,這決定了案件的定性,決定了犯罪主體的確定,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有關部門會慎重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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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撫養人都是可以接受的。 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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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這是家庭內部問題,派出所沒有這個義務,所以可以聯絡醫院,要求醫院派車和醫務人員。 當然,您要承擔這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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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能去醫院處理,派出所沒有義務幫你處理這個疑似精神病患者,畢竟他沒有犯罪,也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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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可能的。 只要這個人會做出危害社會的局面。 只有這樣,你才能要求公安機關,嗯,把他們帶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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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警察局可能不接受該請求。 一般是家屬安排患者去精神病院檢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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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也有人權,更何況你嘴裡有疑似病人。 你必須有一點法律意識,你必須幫助乙個生病的人,帶他去看醫生,然後說他是否是病人。 精神疾病和精神疾病是不同的。
法律意識和醫學知識,以及支援親人,都是您需要注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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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去找相關的司法諮詢,如果你知道自己的家庭,你應該可以送去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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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無權將疑似精神病患者送走,只有在醫院提出病例的情況下才能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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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可以向精神病院申請,幫助檢查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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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申請法醫精神病鑑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1.家屬提出申請,提供犯罪嫌疑人既往病史或可能患病的相關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然後依法進行鑑定。
2.公安機關發現或者發現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疾病症狀,懷疑其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為更好地解決案件、訴訟、定罪量刑等問題,將進行司法鑑定。 3.檢察機關懷疑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 法理: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鑑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進行體格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作為證人到場; 必要時,可以通知委託人出庭作證。 對被評估人進行法醫精神病學鑑定的,應當通知被鑑定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作為證人出庭。
申請法醫精神病鑑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1.家屬提出申請,提供犯罪嫌疑人既往病史或可能患病的相關證據(包括犯罪嫌疑人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然後依法進行鑑定。 2、公安機關發現或者發現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疾病症狀,懷疑其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為更好地破案、起訴、定罪、量刑等打架情形,進行司法鑑定。
3.檢察機關懷疑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 分歧的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鑑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進行體格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作為證人到場; 必要時,可能會通知客戶到現場見證虛擬銷售。
對被評估人進行法醫精神病學鑑定的,應當通知被鑑定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作為證人出庭。
感謝您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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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要進行以下法醫鑑定:一是是否有必要進行虛假的法律鑑定,由司法機關決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不能自行決定,只能提出申請。 犯罪嫌疑人對鑑定意見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其次,司法鑑定意見必須在法庭上經過盤問並符合法律規定,才能被採納。
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危險嫌疑人的初次傷害,經法定程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格照料和救治; 必要時,由**強制醫療。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解決案件中的某些專門問題時,應當指定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擬作為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的,可以補充或者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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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興您的問題,這是針對拒絕就醫的患者,家屬可以使用一些脅迫手段將他們送往醫院<>
或在醫院協助下強行入院。 這些都是經過一定法律分析的,並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律程式認定為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並且有可能繼續危害社會,他可能會被給予強制治療,例如對精神病人實施的暴力行為,以及如何判斷法院得出他或她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結論 指定的具體標準精神病人行為的證據標準是什麼, 如何對評價結論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進行全面審查和判斷,存在不一致之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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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醫鑑定通常包括:法醫鑑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屍體、人員、分泌物、排洩物、胃內容物、毛髮等進行鑑定和判斷)、法醫精神病鑑定(即鑑定和判斷乙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技術鑑定(即指紋的鑑定和判斷、 腳印、筆跡、彈痕等)、會計鑑定(即賬目、表格、單據、發票等,支票等書面材料的識別和判斷活動)和技術問題的識別(即與工業、運輸、建築等相關的科學技術的識別和判斷活動)。
在法醫評估中,確定人身傷害以及嫌疑人是否生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成鑑定結論,由鑑定人簽字,醫院加蓋公章。 人民法院經質證認為有疑問,不能作為判決依據的,可以另聘請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補充評價或者重新評價。
不能聘請其他評估機構進行補充評估或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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