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與安全法有關的問題 20

發布 社會 2024-05-25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標準答案:d

    分析:本題考察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的關係。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合同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在本案中,投訴人沒有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未約定擔保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C是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2.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0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限為原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

    3。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保證人與連帶責任擔保人的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2和3,C對A的債務的擔保期為原所有人債權期滿後6個月。

    4。由於擔保人的保證期限已超過A到期時(原本金債權已屆滿一年),擔保人不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答案是D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擔保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旨在規範和保護擔保活動的合法權益,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以下是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護擔保活動的合法權益,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擔保,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債務或者提供財產擔保的行為。 本法所稱擔保物,是指擔保人提供的財產。 第三條 擔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自願協商、風險可控的原則。

    第四條 保證人應當具備從事擔保活動、依法登記或者備案的資格,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國家應當保護保證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保證人的工作安全和合法收入。 第六條 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保證人應當遵守擔保承諾。

    第七條 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說明,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簽訂擔保合同或者其他擔保協議。 第八條 債務人和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限、保證方式、保證範圍、保證條件、保證責任和保證費用。 第九條 **、社會組織、自然人等可以提供擔保。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擔保的轉讓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為債務提供擔保,將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和其他權利轉讓給擔保人的權利,使擔保人在擔保目的範圍內清償債務後,將擔保標的物返還給債務人或者第三人。 不履行債務的,可以向擔保人償付標的物。實踐中,通常表現為雙方簽訂私貸合同時,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借款人將標的物出售給出借人,當借款人到期無力償還債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出貸人所有, 如果借款人能夠在到期時償還本金和利息,則標的物將返還給借款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擔保的,借款人期滿後仍未償還貸款,貸款人要求履行買賣合同的,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審理案件,並向當事人說明訴訟請求的變更。

    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訴訟。 根據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判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仍未履行生效判決認定的金錢債務的,貸款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要求退還或者補償拍賣所得款項與應償還貸款本息之間的差額。

    本條對擔保轉讓的效力作了限制性承認,並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指導。

    擔保轉讓的法律效力1.根據法定產權原則,轉讓擔保合同中的擔保協議視為無效。《物權法》第五條規定:“財產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本條是關於產權法律原則的匆忙規定。

    財產權的法律原則是指財產權的種類和內容是法律強制性的,當事人不得隨意設定或變更。 這從根本上排除了當事人的自主權,當事人不得協商新的產權的設定,而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產權範圍內協商物權的設定。 但是,物權法中沒有規定擔保的轉讓,由當事人通過協商確定,因此這種擔保不具有也不產生物權效力,違背了物權的法律原則,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應當無效。

    2、轉讓擔保雖然不具有物權性質,但轉讓擔保合同仍是債權性質的合同。 由於擔保的轉讓違反了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因此合同中關於擔保轉讓的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如果合同約定了如何處理抵押物以償還債務,仍應視為有效協議,然後按照協議處置抵押物,以償還債務人的債務,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擔保法》已經失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合同應採取的形式包括:主從合同的形式; 主從子句的形式; 擔保人單方面出具保函的形式; 以擔保人在主合同上作為擔保人簽字或蓋章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擔保的形式包括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對擔保形式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一般擔保承擔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的履行,不轉讓財產占有,而是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 債權人有權優先獲得財產的清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擔保人約定的財產是抵押財產。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答:答:關於擔保問題,應該考慮兩個方面,一是法律方面,即擔保的效力;二是經濟方面,即擔保的充分性。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總結。 您好,《擔保法(最新版)》全文如下: 第二條 在借貸、交易、貨物運輸、加工、承包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證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設立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形式是擔保、抵押、質押、留置權和保證金。 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可信的原則。 <>

    您好,《擔保法(最新版)》全文如下: 第二條 在借貸、交易、貨物運輸、加工、承包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擔保債權的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設立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形式是擔保、抵押、質押、留置權和保證金。

    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可信的原則。 <>

    其餘規則如下: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主合同無效或者保證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各自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合同另有規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擔保法》的司法解釋:

    第三十條 在擔保期內,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擔保人同意,對主合同的數量、價格、幣種、利率等內容進行了變更的,債務人債務減少的,擔保人仍應當承擔變更後的合同的擔保責任; 債務人債務加重的,擔保人不承擔加重債務部分的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履約期限的,擔保期限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者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而延遲履行期限的,依法規定的期限。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內容,但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這沒什麼區別! 《解釋》第30條規定,加重責任,不承擔; 時間變更的,以原合同約定的時間為準; 此外,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變更第三款主合同內容,但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這意味著擔保協議的原始部分將繼續承擔。 也是《關於《保證法》的司法解釋的詳細規定。

    《民法典》第386條。

    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權益的,擔保權益持有人有權依法獲得擔保財產的優先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總結。 您好,《擔保法(最新版)》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擔保活動,保護擔保參與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擔保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自願、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本法所稱擔保,是指保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相應責任的行為。 第四條 可以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擔保。

    您好,《擔保法(最新版)》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擔保活動,保護擔保參與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擔保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自願、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本法所稱擔保,是指為拆花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四條 可以向自然人、法定隊伍持有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擔保。 <>

    您好,第二章 擔保和擔保: 第五條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或者其他擔保。 第六條 擔保是指保證人對債務人債務清償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

    第七條 保證書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八條 保證人可以對債務人的債務進行一般擔保,也可以採取特別判決擔保的形式提供擔保。 第九條 保證人可以對債務人的債務採取單獨擔保或者連帶擔保的形式。

    您好,第三章 抵押擔保:第十二條 債權人可以猜到要求債務人為債務設立抵押擔保的關鍵。 第十三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將其動產或者不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財產抵押給債權人。

    第十四條 抵押不得以書面形式進行。 第十五條 可以設立存款證明、占有證、隨橋單證、貴重物品、現金、預付款等財產抵押擔保,適用本章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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