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在看守所已經50天了,我可以探望嗎? 能做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5-07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只能在判決生效前與辯護人見面、溝通,其家屬不得依法探視。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只要法庭已經開庭,過了看守所的親友們,就得捧著酒杯,拿著**說話,十分鐘左右! 你不能寫信! 除非他在監獄裡,否則不可能溝通!

    未滿一年的,被關在看守所!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判決生效前委託辯護律師會見。 你可以寫信,但信的內容不能包含關於案件的絲毫句子,而且信必須簡短,否則導師不會幫你送信,他也可以寫,條件是一樣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在判決生效之前,親戚和朋友將無法探望他們。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只有辯護律師才能被聘請去見和探視。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 看守所可以探視多長時間?

    看守所羈押人員一般不准探視,特殊情況下批准探視。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拘留期間,罪犯經辦案機關同意和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聯絡會見。

    2. 探視條件。

    1.主題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 但是,現在全國普遍的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探望監獄,因為探監可以給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利益。

    2.證書是乙個簡單的圓形條件。

    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檔案: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簿、戶口簿、軍官證、士兵證等)、2

    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二種型別的證明。

    3.時間條件。

    該條件規定,探監只能在規定的天數內進行。 然而,目前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假日外,隨時探訪監獄。

    三、看守所探視時間及要求:

    1.看守所中未定罪的囚犯不得探視被拘留者,除非會見他們的律師。 2.

    被判處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可以探視,但每月不超過三次。 一般來說,週六和週日不是參觀時間。 3.

    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通常只有罪犯的近親或其他近親才能探視。 但是,允許從外面向囚犯寄東西或錢,但這些物品必須從看守所附屬的商店購買,或者可以在純粹的信件檢查後交付。

    四、看守所探視的刑事法律依據。

    《監獄法》第40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罪犯一般每月面談一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 對於從輕的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負責增加會議次數並延長會議時間。

    需要見面的囚犯,每月寄信時應要求見面,中隊幹警會隨信函發出《見面通知書》,被約談者按指定日期到監獄見面。 原則上,罪犯會見物件是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進入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除特殊情況經批准外,不得探視看守所。 如果獲准探視,近親或朋友必須在規定的天數內探視監獄。 然而,看守所中未被定罪的囚犯只能會見律師,不能探望律師。

    正在服刑的罪犯每月最多只能探視三次。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已在看守所服刑的,除節假日外,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行探視,但每次探視時間不超過半小時,每月只能一次。 對於仍在審理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律師可以會見,其餘人員不得探視。 家屬不得探視看守所的罪犯。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會見犯人每月不得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近親屬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會議期間,辦案人員和看守所警察應當在場監督會議。 外籍犯人、少數民族犯人、聾啞犯人,辦案機關也必須聘用翻譯在場。

    會議期間嚴禁談案,不使用暗語談,不私自傳遞物品。 違反規定拒不聽會的,責令立即停止會。 第三十六條 經辦案機關同意,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准,罪犯可以暫時離開拘留所探望病危的配偶、父母、子女。

    涉及嚴重案件且無法在同一天返回設施的囚犯不得探視。

    探訪者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陪同和監視,不得在設施外過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訊,但通訊應當由監獄檢查。 監獄可以扣留妨礙罪犯改過自新的信件。 罪犯寫給監獄上級和司法機關的信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監護人。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犯罪嫌疑人進入看守所後,一般不准探視,但其家屬可以申請探視,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經偵查機關同意,可以探視被羈押人。 因此,訪問時間需要經辦案機關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和公安機關批准,罪犯可以與其近親屬通訊、會見。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親屬或監護人探望模範家庭成員,每月見面一至兩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 罪犯會見委託律師的,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核對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執業證明等,並在48小時內作出安排。

    第四十五條 罪犯可以每月會見親屬或者監護人一兩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 任何時候與罪犯見面的人不得超過三人。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親屬、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准。

    第四十六條 罪犯會見看守所委託的律師的,由律師向看守所提出申請,看守所應當查驗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執業證明等,並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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