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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婚的配偶,不屬於法定繼承範圍的人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主張繼承權。 但是,如果繼承人以外的人依賴死者,缺乏工作能力,沒有生計,或者繼承人以外的人對死者的贍養較多,則可以給予適當的繼承權。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第十四條 除繼承人外,無勞動能力、無生計、依賴被繼承人贍養或者對死者贍養不多於繼承人的,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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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果您離婚,您將無權繼承,除非您將在遺囑中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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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直接參與分配,但如果你們之間有共同的孩子,特別是如果有孩子還未成年,並且孩子的監護權轉讓給婚前配偶,遺產自然可以轉讓,但名義上,遺產仍然屬於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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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雙方是否可以分割遺產,視具體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屬合法繼承取得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圈可要求分割;
2.如果繼承是基於遺囑的,則屬於個人財產,婦女不能要求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個人財產是指在共同財產制度下由配偶一方全資擁有和控制的財產。 在某些條件下,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轉換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不再適用。 具體來說,有兩種型別的屬性:
第一種是婚前一方擁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和管理。 房屋和其他婚前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在皮田生活8年,生活4年後,可以被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第二,在婚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和職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用,結婚10年以上的,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橙色當事人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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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遺產繼承人的配偶是否有權參與遺產的分配,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1、遺產所有人先於繼承人死亡,後繼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繼承人的配偶有權轉讓遺產,有權參與遺產的分割;2、遺產繼承人去世後,如果其配偶對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則其穗木偶應作為繼承人繼承的第一順序; 3、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遺產繼承人的配偶無權參與遺產分割。
婚後父母財產的繼承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遺囑中確定該財產只屬於夫妻一方,則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一方死亡或離婚之間的時期。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在配偶存續期間,配偶一方處分財產必須徵得配偶一方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母的主要贍養義務,或者喪偶女婿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當為第一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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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的繼承,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是否有份額,主要取決於繼承的性質。
離婚是指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行為。
登記離婚,又稱協議離婚,是指婚姻雙方同意離婚,通過婚姻登記程式解除婚姻關係。 如果婚姻雙方有離婚協議,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解除婚姻關係,應當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和程式。 婚姻雙方自行達成的離婚協議,或者在雙方單位、群眾組織、居民(村民)委員會、基層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主持下達成的離婚協議,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需按照法定程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會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2.解除婚姻關係會產生離婚的一系列法律後果。 婚姻關係的終止將導致夫妻之間個人關係的終止、共同財產的清算、子女撫養方式的改變、共同債務的清償等一系列後果。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一方當事人以一方名義對夫妻共同財產出資量進行分割,另一方當事人不是公司股東的,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配偶,且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配偶可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份額轉讓、轉讓**等事項達成共識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按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資所得財產。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願意按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大會的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宣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許悔恨與歡笑的婚姻: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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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的配偶可以繼承遺產。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繼承開始後,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一階無繼承人的,二階繼承人繼承。而上述第一順位繼承人一般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繼承的順序如下: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家庭的兄弟姐妹,以及有贍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依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1、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因死亡而將財產轉移給他人; 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財產為遺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 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立下的法定遺囑享有的繼承權,就是繼承權。 >>>More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包括以下財產:自然人的合法收入; 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自然人的森林、牲畜和家禽; 自然人的文物、書籍、資料; 法律允許自然人擁有的生產資料; 自然人在著作權和專利權方面的財產權; 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是指作為財產標的的各類票據、**和債權。 >>>More
解決繼承基本問題:在笑的情況下,繼承人將本著相互理解、相互通融、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More
繼承有效期為 60 天。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遺囑繼承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期限為兩個月,自受遺贈人知悉遺贈之日起計算。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