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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可以結賬的情況是:
1) 延遲退房將支付違約金。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開發商在簽訂購房合同後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付房屋,經買受人催促後未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開發商搬出,並要求退還定金或支付利息。
2)廣告與廣告不符。
在購買時,銷售廣告對買方有實質性影響,因此也應將其視為合同內容之一,如果開發商違反銷售廣告的內容,將追究其責任,買方有權要求搬出。
3)提前預售,無完整證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開發商的檔案不完整,屬於違法經營,與買方簽訂的合同無效,開發商應當退還買方支付的房款。
4)消費者可以結賬的情形還包括以下幾點:
1、因開發商原因,買方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取得產權證,如果合同對此項有約定,買方可以要求搬出。
2、如果簽訂合同時房屋實測面積與暫定面積誤差率絕對值超過3%,可要求搬出並要求退還利息。
3、房屋質量嚴重影響使用。 由於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住宅使用,買方可以提出搬出,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4、房屋內有抵押、合建或其他經濟糾紛。 如果開發商將第一套房子之前出售的房屋抵押,或者將房屋出售給買家後將房屋抵押給他人,買家可以在發現後要求搬出。
5、買方貸款申請未獲批准,合同雙方無法就付款方式達成一致。
6. 出現合同中約定的其他退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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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什麼時候可以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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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大小有偏差。
如房屋面積存在3%的偏差,且驗房時房屋建築面積或開發商交付的套房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之間的誤差絕對值超過3%,買方有權依法終止房屋買賣合同並向開發商索賠。
延遲交貨。 如果新房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買方在收到提醒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房屋,買方有權終止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
未經授權更改住房計畫和設計。
當發現開發商在未通知買方的情況下改變房屋結構、房屋用途等時,買方有權終止房屋買賣合同並向開發商要求賠償。
房子的主體質量不可接受。
例如,如果買方購買了房屋,房屋繼續漏水、滲水和牆體開裂,導致買方無法正常居住和使用,買方有權終止房屋買賣合同,並可以向開發商索賠。
地契無法按時處理。
買受人購房後未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房產證的,且期限屆滿後一年以上未取得房產證的,因開發商或賣方的原因,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方無法申請銀行貸款。
如因非買賣雙方原因原因無法獲得銀行按揭貸款,買受人有權終止房屋買賣合同。 如果開發商因此原因退房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不止一棟房屋被出售或房屋被抵押。
很多開發商都存在出售多套房子的現象,例如:買方簽訂了敏路買賣合同後,開發商將房屋贈予第三方後,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買方發現房屋已被開發商秘密抵押給其他銀行,買方有權以此為由終止房屋買賣合同。
開發商沒有資格出售。
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果賣方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取得商品房所在建築物的權屬證明,也可以成為買方搬出的理由。
退房保護購房者的權益是不得已,而在要求搬出時,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非常重要,對於保護自己的權益也很重要,所以簽訂合同一定要非常細緻和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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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買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搬出:1、買方合同依法確認無效後,買方有權搬出。
2、購買合同依法解除後,買方有權搬出。 3.如果無法抵押,買方有權搬出。 4、如果開發商延遲交付房屋或延遲申請產權證超過一定時間,買方有權搬出。
5.如果房屋面積的誤差超過絕對值的3%,買方有權搬出等。
法律依據:《玉陵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如果出賣人延遲交付房屋或者買方延遲支付購房價款, 在被提醒後三個月內仍未履行的,有權解除合同的人的請求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經對方當事人催促後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不催促對方的,有權撤銷權的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糾紛的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逾期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公民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妨害社會管理、危害社會但不構成犯罪的案件,可以適用治安拘留。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