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學生在課間10分鐘內受傷,老師是否有責任賠償?

發布 教育 2024-05-10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不講道理,六年級學生通常不會。

    十。 三、四歲的人是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從你的描述來看,如果你只是簡單地推拉玻璃門而造成傷害,你就有錯。 因為作為未成年人學習的場所,學校有義務保證其裝置的安全。

    退一步說,即使玻璃門本身沒問題,學校也有管理義務管理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包括課間休息)的行為,學校也要對學生互相打架造成的傷害負責。

    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這個責任首先應該由學校承擔。

    至於學生,老師不應該付錢。 我個人認為沒有必要支付賠償金,儘管該法第28條規定,如果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則第三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學生之間的一般打架導致玻璃門損壞不應被視為由其他學生造成的。

    此外,即使教師在管理上有過錯,也不應由此處提到的第三方造成,學校無權要求教師賠償,而只能根據學校關於教師管理的規定對教師進行內部追究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這沒有意義。 六年級的男生一般年齡在10歲以上,是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侵權責任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成年人在上課時間或在學校受傷,因此責任應由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教師不承擔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關於未成年學生意外傷害的責任,請參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7條]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導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補充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逐案檢視。 如果學生破壞了它,並且不是由於學校的特殊原因造成的,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是同學在下課時做的,學校會協調並幫助雙方解決。 如是學校造成的,由學校負責。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與傷害後果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如果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學校有過錯。 因學校、學生或其他有關方面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相關方應按照其行為的過錯程度及其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的比例承擔相應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是造成有害後果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不是造成危害後果的主要原因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一般來說,只要傷害不是由老師的體罰造成的,那麼老師就不承擔責任。 即使學生的受傷與學校本身或設施的管理有關,也不會影響教師。

    但是,學校一般要承擔責任,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九十九條【教育機構過錯責任推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教師是否對學生在課間休息時受傷負有責任,應當確定如下:

    1、對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實行過錯責任推定,學校承擔無過錯舉證責任;

    2.對於八歲以上的學生,學校承擔一般過錯責任。

    3、教師有過錯的,由學校負責履行職責; 然後,學校將根據其內部規定對教師採取行動。

    學生在課堂上打架受傷,老師負責。 發生學生受到傷害的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學生,並及時通知知悉該學生的監護人; 有能力的,應當採取應急救援等措施。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發生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根據《民法典》第1188條的規定,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目前,法律對學校應承擔責任的情況並不明確。 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往往基於學校是否能夠證明學生已經履行了安全教育、定期檢查等管理義務,從而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總結。 您好: 親愛的,小學生在課堂上受傷,學校對老師承擔全部責任是不合理的,但老師承擔部分賠償是合理的,因為老師不對監護失敗導致小學生在課堂上受傷負責, 老師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小學生在課堂上受傷,要求老師賠償是否合理?

    你好荀星:親愛的,小學生在課堂上受傷,學校對老師承擔全部責任是不合理的,但老師承擔賣張的部分賠償是合理的,因為老師在監護上沒有有效,導致小學生在課堂上受傷, 老師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但主要責任方還是學校,學校要求老師承擔全部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學校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親愛的,所以如果小學生在課堂上受傷,學校要求老師賠償部分費用是合理的,如果負有全部責任,也是不合理的!

    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九十九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新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教育管理的責任是什麼?

    作為一名老師。 親愛的,證明小學生受傷與你無關,就是履行教育管理的責任!

    如果上課受傷,老師是沒有辦法推卸責任的! 吻!

    如果是下課後,老師就不用忍了! 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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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在網上查一下,應該很多。

我記得如果在小學時,當老師要求我們在課間寫十分鐘時,每個人都會很高興地寫出來,大概無一例外:“。 >>>More

20個回答2024-05-10

為什麼要考慮硬體? 從軟到硬。

22個回答2024-05-10

哥哥,你的情況和我一樣,我也重灌了n次,還不錯,不是我的電腦問題。 顯示卡什麼的,我的真棒。 自從它出來後我就遇到了這個問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