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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對工傷進行鑑定,則不是在起訴用人單位,在病情穩定後,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傷殘鑑定,這是其自身責任的表現。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般**來自勞動局)、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殘疾程度不同,獲得的賠償也不同。 主要補償有:醫療費、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津貼、一次性醫療津貼、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費、護理費等。
4、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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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只是確定工傷勞動程度的法定方式。 它可以為指控提供依據! 控告,需要有原告和被告,原告需要提起訴訟!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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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傷殘鑑定確定後,用人單位與受傷人協商達成協議,或者用人單位與受害人接受仲裁裁決的,無需提起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賠償,或者受傷的雇員受傷,或者用人單位拒絕接受仲裁,也需要提起訴訟,起訴法院,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病,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宴請的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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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工傷鑑定不滿意的,不能直接起訴,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走自下而上的複核程式,保證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
1、如果工傷員工對傷殘等級的結論不滿意,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走自下而上的複核程式,以保證鑑定工作的公平合理性。 即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向省勞動委申請複評,以省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受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滿意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首先,《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復議的範圍,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是理所當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9年11月23日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殘疾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見第五條)。
也就是說,公民或者法人對勞動能力考核水平不滿意的,沒有法律依據提起訴訟,或者法院受理案件。
其次,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 因此,殘疾等級的鑑定是按照國家殘疾評價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乙個虛構的機構,協調勞動、衛生和工會部門的合作並支援這一事業,並專門組織和實施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 殘疾程度的認定和對護理的依賴程度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受傷職工的傷害情況得出的技術結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項技術和職業工作,而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殘留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由省級基層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域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在此期間符合條件的工傷撫卹金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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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1、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對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傷殘等級鑑定)不缺乏明確時間規定。
2、因工受傷的職工,傷情穩定後,可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等級鑑定。 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等內固定器械,則只能在取出後進行評估(除非醫生以書面形式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等內固定器械不需要移除,並且一直保留在體內)。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因傷發生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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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是在工作人員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後,即在傷癒後進行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發生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評估。
1、下列情形之一,工傷鑑定還需要證明材料。
1)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的,應當提交用人單位的作息時間表、用人單位到居住地和通勤地點的路線圖、公安機關等法定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有效證明。
2)因工作原因在出差途中因工傷的,須提交工作派遣單、出差單等證明材料原件,其中:因交通事故受傷的,還需提交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的交通事故證明;發生下落不明的事故,還須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如遇其他事故,還必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3)如您在下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您必須提交與準備或收尾工作相關的工作時間表和證明材料。
(四)工傷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當提交工傷人員的職務證明,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有關證明檔案和資料。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必須提交醫療機構搶救死亡記錄和公安機關死亡證明。
(六)在緊急救援、救災等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
(七)因公致殘或因戰爭致殘的復員軍人,有舊傷**的,應當向約定的醫療機構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明書》和舊傷診斷證明**。
8)派遣人員、借調人員,應當由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提交兩個用人單位的協議書和實際用人單位關於事故的調查材料。
9) 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提交勞動者與勞動者關係的有效證明。
10)其他特殊情況,提交能證明情況的材料。
二、工傷鑑定材料提交注意事項。
1、提交的影印件及證明材料應採用A4紙,影印件需附正本以供核對。
2、勞動者無有效勞動或僱傭合同或其他事實勞動人事關係證明的,應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關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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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後,用人單位與工傷人員達成協議,或者用人單位與工傷人員接受仲裁裁決的,無需提起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賠償,或者受傷的雇員受傷,或者用人單位拒絕接受仲裁,也需要提起訴訟,起訴法院,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仲裁、依法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這些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九條 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失敗,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之一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律賠償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未提起訴訟,逾期未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其近親屬或者職工單位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其近親屬或者職工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滿意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支付率不滿意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輔助器具分配機構認為辦理機構未履行相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准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必須符合認定工傷的法律規定,屬於工傷範圍。 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則認定工傷沒有問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