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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批准,可以投資公司債券。 為保證保險公司資金使用的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債券,是指經國家秦橋市主要管理部門批准,經監管部門認定的信用等級機構評為AA級以上的企業債券。 目前,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有中國誠信國際信用評級和大公國際信用評級。 其他評級公司需單獨認可。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買賣企業債券,自行經營,自行承擔風險,自負盈虧。
企業債券應由各保險公司總行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買賣,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買賣企業債券。
第五條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比例的控制辦法。 保險公司購買的各類公司債券餘額不得超過上月末公司總資產的20%保險公司同期持有單一型別公司債券的,不得超過單一型別公司債券發行金額的15%或上月末保險公司總資產的2%,以較低者為準。
保險公司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債券,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章。
第七條 保險公司經投資相連保險批准,可以設立投資賬戶,最高投資比例為賬戶總資產的百分之一百,萬能壽險可以設立投資賬戶,投資比例最高為賬戶總資產的百分之八十。 投資賬戶的設立、合併、登出、變更,應當遵守本會的有關規定。 分紅保險或其他獨立核算的保險產品,企業債券投資環比不超過產品上月末資產的20%
第八條 保險公司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買賣企業債券的,中國保監會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九條 境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同樣適用於修改。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保險公司購買**企業債券管理辦法》(保監發〔200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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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 保險公司必須謹慎使用資金,遵循安全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使用僅限於以下幾種形式:
a) 銀行存款;
2)買賣債券、**、**投資**股票等;
3)房地產投資;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資金使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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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6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保興申和健髮2012年第58號〉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 《辦法》分為總則、資質條件、**債券和準**債券、企業(公司)債券、投資規範、凡牌風險控制、監督管理、附則八章三十八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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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款募集資金,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債券。 債券的本質是債務證明。 債券發行人是債務人,投資者(債券持有人)是債權人。 >>>More
這兩個公式之間有本質的區別。
第乙個公式用於投資債券時,用於計算此時債券是否具有投資價值。 如果計算出的預期回報率低於投資者的資本成本率,投資者肯定不會投資。 (只要債券未到期,就可以使用這個公式,債券的標的物是投資債券的公司)。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