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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國家取消安置卡,如果你有的話,意味著它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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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sh Grey Cabbage。
你好君祿,我是2005年入伍的四等軍士長,離開的時候,給家人發了一張安置卡,我記得我們之前做過乙個問答,就是說2011年以前入伍的,可以選擇《退役軍人安置規定》或者按照之前的安置政策執行, 但現在聽說最新的退役軍人安置政策又出來了,是不是我的安置卡完全打不通了?
回覆(Ash Grey在本期回答):
各位戰友,您所謂的優惠安置卡,就是自2002年開始實施的,在2011年11月1日《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實施後,民政部門辦理的“優先安置證明”。
雖然《退役軍人安置條例》最後一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入伍、本條例施行後退役的軍人,應當適用本條例,如果自願,也可以按照國家關於入伍時安置退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自2011年11月1日起,優惠安置證明基本不再作為退役軍人安排工作的硬性憑證,很多地方都採取了雙向選擇的方式,持此證明重新安置退役軍人。
時隔10年,新的《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即將出台,持有優惠安置卡的士兵大部分已經退役,其餘的基本都是符合《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安排的工作條件的士兵,因此其存在價值已經喪失, 並認為,在退役軍人安置新政策出台實施後,它應該徹底退出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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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安置卡,符合安置條件,你會得到乙份安置工作,如果你不符合條件,你就不會得到工作。
“安置卡”是城鎮軍人入伍後民政部門辦理的“神仙優待安置證明”,該證明不是作為安排工作的剛性規定,而只是作為應徵入伍者及其家屬按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和安置的憑證, 退休後由民政部門撤銷。
2002年以來,民政部為有效解決當前優先安置工作存在的一些問題,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優先安置工作,按照《徵兵令》和軍委《退伍通知書》的精神,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優惠安置證明”制度。
該證明是應徵入伍者及其家屬和復員士官享受現行優惠安置政策的合法證明。 《優惠安置證明》是根據軍委每年出具的“非農戶籍”和“農戶籍”青年比例和人數,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發放。
因此,《優待安置證書》的具體發放範圍是全部應聘新兵。 根據有關實施“優先安置證明”制度的通知,具有“農業”戶籍的軍人與家人一起享受優惠待遇,退役後返鄉安置; “非農戶”戶籍的軍人,按照規定享有自己和家屬的優先照料和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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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親愛的,一般沒有退伍安置卡,需要滿足某些條件。 根據新的安置規定,12年後可以重新安置,也可以按照舊的安置方式進行重新安置。
由法令實施。 2011年以前入伍的,按《退役應徵入伍人員安置條例》規定,農村以上服役前未參加過工作的,城市軍人在服兵役前未參加過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
退伍有安置卡嗎?
您好親愛的,一般沒有退伍安置卡,需要滿足某些條件。 根據新的安置規定,12年後可以重新安置,也可以按照舊的安置方式進行重新安置。 由法令實施。
2011年以前入伍的,按《退役應徵入伍人員安置條例》規定,農村以上服役前未參加過工作的,城市軍人在服兵役前未參加過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
根據我國《退役軍人安置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入伍前原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員的,退伍後應當返回原單位復工復工。 因殘疾、疾病不能工作八小時的,原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安排原則,對同樣情況的普通工作人員作出適當安排。 退役軍人原工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併的,由上級機關或者合併單位負責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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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如果你有安置卡,符合安置條件,你會得到乙份安置工作,如果你不符合條件,你就不會得到工作。 “安置卡”是入伍後民政部門負責辦理的“優待安置證明”,該證明不是作為安排工作的硬性規定,而只是作為應徵入伍者及其家屬按規定享受優惠安置待遇的憑證, 退休後由民政部門收回。
如果你有符合安置條的安置卡,你會得到乙份安置工作,如果你不符合條件,你將不會得到工作安排。 “安置卡”是入伍後民政部門負責辦理的“優待安置證明”,該證明不是作為安排工作的硬性規定,而只是作為應徵入伍者及其家屬按規定享受優惠安置待遇的憑證, 退休後由民政部門撤銷。
我是08年有城戶口的軍人,有安置卡還是可以安置的。
君祿君解答):安置卡,準確來說就是“安置優惠證”,區分了“農性”和“非農性”,是應徵入伍者及其家屬、復員士官享受現行優惠安置政策的合法證明。2011年11月1日前,《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尚未施行,農村退役軍人和城市退役軍人的復員安置方式不同。
當然,按照之前的政策,服役滿10年或符合其他安置條件的,是不分城鄉戶和農戶報孫後代的,其安置方式為安置,可以安排工作。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他於2003年入伍,2008年退伍,服役年限為5年,因此不符合安置條件。 屬於城鎮退役軍人,參照1987年12月12日頒布的《退役應徵入伍人員安置條例》明確規定,“原為城鎮戶籍、服役前未參加工作的退役應徵入伍者,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按制度分配任務,照顧安置和騷亂落實,各接收單位必須做好妥善安排。
也就是說,於有丹,在城市地區退役的士兵,是國家安排的。 因此,就您而言,只要您沒有領取補貼,就可以要求在安置地安排工作; 而且,無論拖延多久,都屬於安置期,安置期是安置期內的生活補貼。 2018年,國家明確表示要解決剩餘的退役軍人安置問題,你說的是,不安置的安置情況應該重新安置。
您可以與退伍軍人事務局討論此事,但無濟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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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安置卡但尚未就業的退伍軍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向當地退伍軍人事務管理局報告情況,說明問題,並要求退伍軍人事務孝道局解決問題。
2.在反映情況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如退役軍人證件、安置卡等,以證明您的身份和需要解決的問題。
4.如果問題仍未解決,您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總之,被安置的退伍軍人應及時採取措施尋求幫助和支援,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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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安置卡且未安排工作阻止的退伍軍人,應盡快向當地退伍軍人事務管理局報告情況,說明問題,並要求退伍軍人事務局解決問題。 但是,必須遵守規則,退役軍人事務局安排的崗位必須上班,不能挑三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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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置在卡武,沒有被安置在準備鏈中的退伍軍人,應該求助於當地的退伍軍人事務局,這是專門管理和處理這種事情的部門和單位,找到他們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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