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都不是,這是乙個非常簡單的法理學——因為法律層面的因果關係。
就像小偷踩到一樓A的窗戶,爬上二樓B偷殺B一樣,A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把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擴大到“原因之一相關”,那麼不就是小偷的父母、小偷的老師嗎? 等等也要承擔責任?
我希望你能弄清楚,因果關係是有“必然性”的,沒有必然性就沒有因果關係。
例如,在你的例子中,學生A因為無法忍受學生B的欺凌而自殺,那麼全世界被欺負的學生自殺是不可避免的嗎? 其他兩個也是如此。
-
...當然,理論上沒有,全部。
沒有因果關係的必然性,就沒有問責制。
-
我不這麼認為。
在這三起案件中,甲的死亡與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因果關係,自殺的發生並非不可避免。
-
一般很難根據欺凌的程度舉證,也很難說“欺凌”已經到了逼死人的程度。
這絕對不是關於失戀。
第三個當然是無關的。
-
在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糾紛中,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
1 不,但出於人性,你應該給一些,畢竟,A 欺負 B!
沒有任何責任的天性!!
-
1 問題是,你如何證明學生 A 是因為無法忍受學生 B 的欺凌而自殺的? 如果你能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原因是A的死與B沒有直接關係。
如果 B 強迫 A 致死(暴力),那麼 B 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所有問題的根源在於你如何證明它? 法律要的是物證,僅供詞是不夠的。
而且,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根據起訴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則,原告必須出示物證,一般只有供詞是不能勝訴的。
-
在一般民事侵權行為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即侵權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負有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 同時,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並且必須存在相應的因果關係。
也就是說,在正常情況下,從普通人的理解來看,侵權行為將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只有這樣,才能得出侵權人對損害負有責任的結論。
在你的例子中,A的自殺和B的行為之間沒有實質性的因果關係。 換句話說,從普通人的角度來看,B的行為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導致A自殺,B對A的自殺沒有主觀過程,所以我認為B不需要承擔責任。
-
民事訴訟中主張的是誰起訴誰,誰提出證據!
在這三個事件中,1... 如果能證明B確實欺負了A,那麼就應該相應地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
2、3我個人認為,雖然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關係,但損害結果的發生與其行為並無相應的法律關係。 因此,它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宣告失蹤和死亡權的主體不是宣告的主體,而是利害關係人,整個事件是權利主體的意志轉移的,這當然是民事法律行為,是利害關係人行使權利(要求財產保管)、 要求履行債務、繼承或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一)自然人下落不明四年; (2)因意外,兩年來下落不明。
自然人因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部門證明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期限的限制。
黛玉的病情最終惡化了,除了眼淚和悲傷的增加之外,她服用的藥可能不如以前好,甚至摻假了,這對緩解病情沒有起到緩解作用,這些內部資訊,黛玉不會知道,紫娟也不會知道,也許賈媽媽是瞎了眼,從這個層面來看,賈燕和賈玲是因病死去的**黛玉之一。 >>>More
你是廣東人,你考了490,填了2B,2B線考了507分,那你的檔案自然不會進入你之前申請的學校。 如果現在有補充記錄,那就趕緊抓住機會。 它不會影響您之前申請的學校。 >>>More
這取決於你用它做什麼。 如果是出差,外出玩的時候用到,建議去18-200,一拍環遊世界,方便,畫質沒有**差,而且也是防抖的。 如果主要拍攝建築或風景,不建議使用,不現實。 >>>More
在你看來,你的行為是有道理的(但如果你拿起棍子狠狠地砸你的頭等,那就是過度防衛,過度防衛不僅是民事責任,也是刑事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