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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單車司機主要負責,拖拉機司機A次要負責,拖拉機司機B不負責。
2.根據2009年2月11日發布的《山東省200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報告》,2009年山東省人身傷害賠償計算標準資料為: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5元。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1007元。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641元。
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4077元。
城鎮職工在職人員平均工資為26407元。
3.賠償範圍包括因醫療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和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用、損失工作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住宿費用、住院膳食補貼、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家屬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家屬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慰藉費等。
需要確定關係是什麼,如果是僱傭關係,那麼B會支付A,同時電單車必須支付A,在強制交通保險範圍內,全額賠償A,超出部分將按照責任分工進行賠償。
5.對死者的賠償:
身故賠償 16305 x 20
喪葬費 受撫養人的生活費視供應情況而定。
精神慰藉 5 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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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賠償範圍包括因醫療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和因失去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用、損失工作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住宿費用、住院膳食補貼、必要的營養費用、 以及傷殘賠償金(根據評估的傷殘程度)、受撫養人的生活費、受撫養人的死亡賠償金、生活費和喪葬費。
精神慰藉錢等。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2.《道路交通安全法》;3.《機動車強制保險條例》的具體賠償金額因地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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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按以下標準劃分:
1、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負有全部責任的,應當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應當承擔8%的賠償責任,另一方承擔2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擔相同責任的,應當承擔60%的賠償責任,另一方承擔40%的責任;
4、機動車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的,應當承擔40%的賠償責任,另一方承擔60%的責任。
5、機動車方不負襪品完整性責任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6、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城市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當事人不承擔責任的,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之間的事故:
1、如您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您應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本人負有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如您承擔同等責任,您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承擔次要責任的,承擔賠償責任的30%;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如屬交通事故,雙方均不承擔責任的,雙方責任由具體情況確定;
7、不能確定事故責任的,雙方應當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之間或者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事故的,按第二種情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的調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查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檔案,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檔案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當事人的案由和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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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交通事故孝道賠償如何劃分一般按以下標準劃分。
1)機動車當事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有全部責任的,承擔100賠償責任;
2)機動車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承擔80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負有次要責任的,承擔賠償責任40;
5)在高速公路或高架橋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當事人不承擔責任的,按賠償責任的5%給予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10000元。發生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當事人不承擔責任的,按賠償責任的百分之一給予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5萬元。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什麼交通事故賠償有四大標準:
1.精神受到損害的人,權利人(被害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行為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不得轉讓或繼承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權利。 但是,負有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除第一條規定的根據救助賠償金規定的相關費用外,賠償專案和標準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受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工作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傷殘賠償專案及標準:因生活需求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和延續而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護理費用、隨訪費用, 也應由賠償義務人給予補償。
4、人身傷害賠償專案及標準: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而發生的費用和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用、損失工作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住宿費用、醫院餐費補貼、必要的營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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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嚴格責任原則,以體現對弱勢交通群體的保護。 與過去的無過錯原則(10%賠償)有很大不同。 一般情況下,機動車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
除非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有過錯,機動車駕駛員已採取必要措施處理干擾的,可以減輕責任。 減輕責任的部分在10%至50%之間,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
2.公安部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人身傷害賠償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 按折價修復財產損失和賠償費用,應當按照實際價值或者鑑定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1、機動車與行人碰撞責任如何歸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者行人沒有過錯的,機動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當事人的責任應當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
機動車當事人無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在機動車、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歸責原則為嚴格責任,即無論機動車是否有過錯,只要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者行人違反交通規則,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這與以往道路交通法規規定的機動車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責任原則不同,體現了保護弱者的法律精神。 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原則是機動車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減輕或免除責任是例外。 機動車當事人要實現免責或者減輕責任,有兩種方式:
首先,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是非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故意造成的。
二是證明隨航非機動車的駕駛員、行人違反交通規則,有過錯。 在第一種情況下,機動車方不承擔責任; 在第二種情況下,機動車當事人的責任應予減免。 減輕責任的程度,應當根據事故損失原因當事人行為的因果效力程度確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損害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工損費、住院餐費補貼、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直接財產損失。 如果造成殘疾,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裝置費用和精神慰藉金; 死亡時,應有死亡賠償金、家屬生活費等,各賠償專案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費用一次性結算。 >>>More
賠償。 延期:被告敗訴的,被告應當在原告支付的訴訟費中承擔受理案件費用; 有財產保全費用的,由原告承擔; 律師費是原告自費; 原告應承擔訴訟期間的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