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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妻子的遺產在丈夫去世後失效是不正確的。 只要母親還活著,遺產就不會失效。
《繼承法》第9條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岳父、岳母或者喪偶女婿贍養岳父、岳母的主要義務的,作為第一級繼承人。
第十三條 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按同一順序,一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第十四條 除繼承人外,無勞動能力、無生計、依賴被繼承人贍養或者對死者贍養不多於繼承人的,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相互諒解、相互通融、和諧統一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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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沒有拒絕繼承,繼承權就是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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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不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時起計算。 但是,如果自繼承開始以來已超過20年,則不得再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時效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但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未明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如果遺產沒有被分割,那就是。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繼承權的時效期限從繼承人知悉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這意味著,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並且必須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兩年內行使,否則將失去法律的保護。
但是,如果有法定原因,兩年的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 所謂訴訟時效中止,是指由於某些事實(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而中止訴訟時效,時效期限自中止事由消滅之日起與中止前的期間一起繼續計算。 但是,如果訴訟時效的中止之前沒有發生,則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定原因必須發生在時效期的最後 6 個月內。
所謂訴訟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生特定事由,導致已經執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部失效,法定訴訟時效結束後重新計算,最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是繼承人因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謂訴訟時效延長,是指繼承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後,以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經審查認定確實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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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丈夫去世,有遺囑的,可以按照遺囑繼承丈夫名下的所有遺產;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妻子可以按照《中國民法典》的規定作為第一級繼承人繼承丈夫的婚前財產。 丈夫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在他死後成為遺產。
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夫妻雙方的子女和父母作為第一級繼承人共同享有繼承權。 因此,妻子有權繼承丈夫的婚前財產。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依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第一次遺贈辦理。
也就是說,如果丈夫在生前立下遺囑,丈夫在遺囑中將遺產分配給妻子,那麼妻子將擁有乙份。 如果丈夫在遺囑中明確將遺產分割給他的子女或其他人,那麼妻子就不能繼承丈夫的財產,也沒有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四條 不能承認或者不能完全承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的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人民法院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該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康復情況,認定該成年人已恢復為具有有限行為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聯、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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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如果丈夫去世,遺產由兒子或妻子繼承,丈夫去世後妻子不能獨立繼承房屋。 但是,妻子可以繼承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
然後,繼承人將丈夫的遺產按順序平均分配給繼承人。 (妻子、孩子、父母)。 2.
母親不能收回她的房子,她只能繼承屬於她的一部分遺產。 3.如果房子被收回給女兒,則違反了(繼承法),妻子可以通過法院主張她的合法權利。
當丈夫去世時,遺產由兒子或妻子繼承。
如果丈夫去世,遺產由兒子或妻子繼承,丈夫去世後妻子不能獨立繼承房屋。 但是,妻子可以繼承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 然後,繼承人將丈夫的遺產按順序平均分配給繼承人。
(妻子、孩子、父母)。 2.母親不能收回她的房子,她只能繼承屬於她的一部分遺產。
3.如果房子被收回給女兒,則違反了(繼承法),妻子可以通過法院主張她的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6條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依次為: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兒子和妻子是否將死者的遺產平均分配給一人半?
是的,親愛的。 如果丈夫去世,遺產由兒子或妻子繼承,丈夫去世後妻子不能獨立繼承房屋。 但是,妻子可以繼承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
然後,繼承人將丈夫的遺產按順序平均分配給繼承人。 (妻子、孩子、父母)。 2.
母親不能收回她的房子,她只能繼承屬於她的一部分遺產。 3.如果房子被收回給女兒,則違反了(繼承法),妻子可以通過法院主張她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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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婚前財產屬於配偶的個人財產,如果發生離婚,該財產不屬於雙方共同財產,不參與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 但是,如果配偶去世,另一方是第一繼承人,擁有完全的繼承權。 2.雖然房子是婚前的,但財產屬於丈夫去世後的遺產,妻子有權繼承丈夫的遺產,可以繼承,除非丈夫生前有遺囑,明確不給妻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法或性質不允許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百一二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階繼承人繼承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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