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施工期間發生工傷時如何申報工傷保險金

發布 社會 2024-05-20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根據規定,單位或個人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工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審查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糾紛的鑑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鑑定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將工傷認定申請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意見》規定,所有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參加工傷保險,依法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對於不能參加用人單位保險而從事建設工程的建築業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建設工程參加工傷保險,並按照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 《意見》特別指出,以建設工程為主體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各類社會保險中,可以優先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同時,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將是發放施工許可證的前提條件。

    1、如何繳納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不由勞動者個人繳納。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體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工傷保險費繳付率按行業風險等級分為4級。 根據企業工傷保險費的使用情況和工傷發生率,定期調整支付費率。

    雇主的繳款基數確定如下:

    以上一年度所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用人單位的支付基數,勞動者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按勞動者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資收入計算。

    單位和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低於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支付基數; 高於全市員工月平均工資的30元以上,不計入繳費基數。

    第二,工傷保險由誰來支付。

    用人單位參保的,工傷賠償費用由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 用人單位不參加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保險金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勞動能力鑑定中心(以下簡稱市勞動鑑定中心)核准的醫療期間和**期間發生的各類醫療費用,屬於建築行業工傷保險待遇報銷範圍

    1、工傷保險參保人在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工傷相關醫療費用。

    2、工傷保險人在非工傷協議醫院發生的工傷直接相關的門診(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按照工傷發生後就近搶救的原則。 即工傷發生當日的門診(急診)會診及工傷發生之日起7日內的住院費用。

    3、因工傷直接相關的門診(急診)診療、住院等醫療費用,發生因出差、公務學習、外出工作、工作地點 或長期在其他地方工作。

    建築工人工傷保險福利。

    《條例》明確指出,建築業企業應當以用人單位的方式參加長期職工工傷保險; 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特別是農民工,可按建設專案參保,可優先辦理各類社會保險參保手續;未按專案提交參加工傷保險證明且未落實安全施工措施的專案,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同時,為避免對專案竣工後才完成工傷認定和鑑定的工傷員工不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 《規定》還指出,投保專案施工過程中發生工傷,專案竣工時未完成工傷認定鑑定的,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賠償保險如何報銷。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月10日前到社保分中心辦理申報結算手續。 分中心為用人單位列印相關待遇驗證表,用人單位經核實無誤後加蓋單位經理印章。 傷殘津貼、生活照護費、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可於每月20日通過發證機構轉入受傷職工或受撫養親屬的社會繳費賬戶; 其他福利應支付給雇主,雇主應代表雇主支付; 網路結算的醫療(**)費用支付給醫療機構; 輔助器具配藥費支付給協議配藥機構。

    工傷保險有什麼好處?

    工傷保險**支付的福利包括:工傷醫療費用; 工傷**工資; 住院餐補助; 協調區外的交通、住宿和醫療費用; 輔助器具安裝及配置費; 生活護理費用; 一次性傷殘津貼; 為1至4級殘疾雇員提供殘疾津貼; 工傷一次性醫療撫卹; 喪葬補助金; 受撫養家庭養老金; 一次性工傷身故賠償。 雇主支付的福利包括:

    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 帶薪休假期間的生活護理費用; 棗春五級、六級傷殘員工傷殘津貼; 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金。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建築業企業工傷保險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由企業為其員工購買,並按月足額支付。 企業按照全體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33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支付,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35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58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核准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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