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爭議應當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3-13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有傾向性意見: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糾紛如何處理。

    配偶一方與另一人婚外同居違反《婚姻法》禁止的,屬於非法同居關係;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不分任何份額,夫妻出於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方式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視為無效; 配偶另一方以侵害共同財產權為由要求恢復原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問:夫妻一方擅自將大量夫妻財產贈予另一方,明顯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 然而,有一種觀點認為,贈與應被視為部分無效,但不能全部無效。

    原因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的份額,他人獲得的財產有一半是夫妻一方的份額,一方處置自己份額的意圖應是真實的,另一方可以獲得一半的財產權。 在審判實踐中應如何把握這一點?

    乙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均有權根據日常生活的需要對共同財產的處置作出決定。 夫妻一方出於日常生活需要,無償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嚴重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違反民法公平原則的,該贈與無效。

    共同財產是以法律規定為基礎的,產生於婚姻關係的存在。 在夫妻雙方沒有選擇其他財產制度的情況下,丈夫和妻子共同擁有共同財產,而不是共同擁有財產。 根據共同所有權的一般原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是乙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雙方對全部共同財產擁有共同所有權,不得分擔任何份額,夫妻雙方不得分割各自共同財產的份額。 在共同所有權期間,他們也無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相等,並不意味著夫妻雙方在共同財產中各有一半的份額。 只有當共同所有權關係終止時,才能分割共同財產並確定其各自的份額。 因此,未經配偶一方授權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全部無效,而不是部分無效。

    本書研究組:“一方擅自將夫妻財產贈與他人無效”,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一審判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9年第2卷(第38號),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15頁。

    如果可以提供更多細節,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資訊。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擅自將大量金錢或貴重財產贈予關係不正當的第三者,侵犯了夫妻另一方平等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也違反了民法一般原則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無效,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必須經雙方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涉嫌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書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以及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的意見。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九十二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另一方可能會獲得少量或沒有份額。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部分無效。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可以認定一方有權根據贈與財產的性質處分屬於他或她的共同財產部分, 該部分財產的贈與有效,但屬於另一方的那部分財產的贈與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存續期間租用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一方當事人未經許可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是無效的。 夫妻對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在作出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重大決定時,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共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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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3-13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子女可以隨父親的姓氏或母親的姓氏。 父母離婚後,除非父母同意更改或成年子女同意更改,否則不能更改原姓氏。 即使是撫養孩子的父母也無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更改它。

3個回答2024-03-13

配偶一方的這種贈與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援,並在他死後拒絕。 原因如下: >>>More

15個回答2024-03-13

你好。 1、夫妻一方的遺產包括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後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包括自己占有的房產的一半)。 >>>More

9個回答2024-03-13

首先是共有財產問題。 我國婚姻法原則上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制為基礎的,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此,當配偶一方死亡時,他在銀行的存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他或她有權作為配偶獲得一半的錢。 >>>More

18個回答2024-03-13

視情況而定,根據借款是用於家庭生活費還是借款方單獨使用,如賭博等,如果用於家庭生活費,不知情的一方也需要承擔還款義務,借款方自己動用的則無需承擔。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