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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當婚姻登記機關確定雙方確實願意,並且子女和財產問題已得到妥善處理時,簽發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並且調解失敗,則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配偶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且不改的人;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因此,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將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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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離婚,無法達成協議,因此只能收集證據並提交給法院。 沒有民政局的離婚登記或法院判決離婚,婚姻關係將永遠持續下去,不會自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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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師是沒有用的,只是等待自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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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您可能需要分居三年,然後通過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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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追償的餘地,唯一的辦法就是通過司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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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可以提出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如果丈夫不同意離婚,但夫妻關係確實已經無可挽回地破裂,女方可以通過訴訟離婚解除夫妻關係。 這時,女方需要收集能夠證明夫妻關係確實破裂的證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准予離婚。
經審查,如果法院認定兩人關係確實破裂,無法挽回,極有可能判處兩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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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他可以通過訴訟離婚。 離婚當事人可以攜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起訴書及其影印件到被告人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人住所地與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案件後,調解無效,如果審判發現夫妻關係確實破裂,則決定離婚。
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夫妻關係破裂:宋支。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吸毒等不良習慣,沒有被教導改掉的;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80條,離婚登記完成,或者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時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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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1. 身份證明檔案。
原告和被告的基本身份資訊。 這類證據主要是指身份證,以及戶口簿、出生證明、駕駛證、軍人身份證、僑證、護照、公安機關戶口簿證明、居(村)委會證明等。
2.婚姻關係的證據。
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婚姻關係的證據。 最主要的是結婚證,如果結婚證遺失了,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或檔案館開具證明。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原告和被告是事實婚姻(即原告和被告的同居時間是在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 1994年,雙方已達到結婚的實質性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提供相關事實和材料。
一般而言,這類證據包括原告和被告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村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證人證言、書證和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物證。
3.夫妻關係確實破裂的證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一般此類證據包括有關單位出具的原震、被告人已分居兩年的證明、婚外情證據、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證據,以及公安機關的出境記錄。
4. 子女撫養費證明。
孩子的生活、學習、成長等證明。 一般情況下,此類證據包括出生證明、身份證明、學校、幼兒園出具的證明等,且孩子祖父母的現狀也很重要,這與孩子的成長環境有關,請盡量提供。 如果孩子是非婚生的,即使對方不同意,也需要提供親子關係證明。
如果協議沒有達成,起訴離婚的唯一途徑是通過法院,或者通過分居,超過2年後,可以單方面起訴離婚。
如果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想離婚,雙方可以協商和解。 一方當事人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不願離婚的一方可以依法出庭應訴並進行抗辯,證明夫妻關係良好, 請求人民法院不准予離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認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