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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被繼承人第一階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繼承法》第9條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後代代位繼承。 代位求償的繼承人通常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履行了贍養岳父、岳母或者喪偶女婿贍養岳父、岳母的主要義務的,作為第一級繼承人。
第十三條 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按同一順序,一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第十四條 除繼承人外,無勞動能力、無生計、依賴被繼承人贍養或者對死者贍養不多於繼承人的,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相互諒解、相互通融、和諧統一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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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確定的是這是否是他的遺產。 如果是,原則是平均分配,但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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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沒有立下其他遺囑和遺贈,夫妻倆沒有姻親,則根據法定繼承,孩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所有財產歸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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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孩子的兄弟姐妹是第一繼承順序,他的祖父母是第二繼承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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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意外死亡,應該是,如果父母立了遺囑,那就無所謂了(比如比爾蓋茨的遺囑在他死後歸國家所有)。 等等,問這種問題,你不想自殺吧? (開個玩笑,別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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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第一繼承人,孩子父母的父母是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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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此外,孩子的祖父母和祖父母也有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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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他的父母有沒有其他的一階繼承人,比如父母什麼的,如果有,也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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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祖父母、祖父母和祖父母都是一等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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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十六歲就可以繼承父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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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傳承,絕對可以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