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歲那年,他在上班途中摔傷,老闆不得不支付他的醫療費用

發布 社會 2024-05-25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如果67歲的人在上班途中跌倒受傷,屬於工傷,如果用人單位再就業,用人單位應當作為工傷處理。

    1996年,原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明確規定了工傷的範圍。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範圍如下: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在緊急情況下從事與本單位重大利益直接相關的工作,雖未得到本單位負責人指定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

    3.在生產和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有害因素而引起的職業病。

    4.在生產工作期間和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或因工作緊張而突發疾病死亡或首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

    5.因履行職責而造成的人身傷害。

    6.從事救援、救災、救援等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活動。

    7.因公致殘或因戰爭致殘的傷殘軍人,在從專業康復並在企業工作後受傷。

    8.外出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失蹤,或因突發疾病死亡或首次搶救後失去勞動力**。

    9.在合理時間內沿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屬於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以合理的路線往返於工作住所、慣常住所、單位宿舍之間;

    (二)在工作地點與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之間,在合理的時間內通過合理的路線上下班;

    (三)從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必需的活動,在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上上下班;

    4)在合理時間內以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上下班途中的傷害是指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並且該人不負主要責任。 )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在上下班途中受傷,這是典型的工傷。 工傷與年齡無關,老闆不僅要支付醫療費,工資也必須正常支付。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老闆沒有義務,從形式上講,老闆只有在公司發生什麼事情時才會付錢。 公司外沒有這個義務。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總結。 親愛的,60歲上班第一天在工地受傷怎麼賠償,下班後半小時受傷,臨時老闆不知道60歲可以要求老闆提前支付醫療費用,要求: **工傷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清單, 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三、備註:

    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無須有服務協議就醫**。

    六十歲在建築工地上受傷第一天上班怎麼發工資,下班後半小時受傷,暫時的劣勢和加人老闆不知道60歲的老總可以要求老闆提前支付醫療費用嗎?

    親愛的,60歲上班第一天在工地受傷怎麼賠償,下班後半小時受傷,臨時老闆不知道60歲的老闆可以要求老闆提前支付醫療費。 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注意事項: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無需前往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

    親屬由各工傷保險協調區人民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第(3)項:交通費、住宿費 1、標準:各工傷保險協調區域內凱凡族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受傷員工在統籌區外就醫。 三、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4)****費用1、標準:**工傷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清單、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欺詐防治條例》第30條第6款。 三、備註:

    根據當地法規,轎車亮度療法的**處理需要由經辦機構組織的專家進行評估。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行政法規》)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投保保險(工傷保險)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實〔2003〕20號)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賠償範圍為:

    因失去工作而發生的各種醫療費用**和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用、損失工作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住宿費用、住院膳食補貼、必要的營養費用等。

    《工傷保險條例》(《行政法規》)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部〔2003〕20號)。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關係保險和工傷保險範圍。

    第十七條 被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對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一切醫療費用和因喪失工作造成的收入損失,由受害人承擔賠償義務。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生活需要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

    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救助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受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以及交通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親屬因辦理喪葬事宜而產生的住宿費及工費損失。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在這種情況下,正如你所說,除了支付醫療費用外,你還需要支付一些精神損失、慰問金、生活津貼等費用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你不必還錢給他,這是應該的,因為他只是為了上班而摔倒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如果你在上班途中摔倒受傷,你的老闆應該退還你支付的醫療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認定為工傷。 但是,如果員工在上班途中摔倒受傷,則明顯不符合,不能認定為工傷。

    如您在上班途中跌倒受傷,用人單位應在停工期間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工資,費用按醫療保險規定辦理。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墊付的費用為用人單位的財產,無支付義務,應當及時退還。 用人單位預付的,應當與用人單位結算,應退還的退還。

  10.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工傷認定】: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班輪、火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1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你說的是職場老闆嗎? 業主概不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等事故,不承擔主要責任的;

    基於此,您不太可能被發現遭受了工傷。

    注意“不是人的主要責任”,你說“撞到別人並嚴重傷害自己”,是機動車嗎? 責任是否確定? 它是否負有主要責任?

    如果是該人的主要責任,則不被視為工傷。 目前,此案不屬於工傷,老闆不承擔責任。

    此外,如果您是機動車,您可以啟用強制機動車保險,該保險將在限額內賠償您的醫療費用、相關工作損失、殘疾和其他相關損失。 強制責任保險可以在不區分責任的情況下進行賠償。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沒有責任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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