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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如果對管轄權有異議,必須在一審時提出,如果不提出,則意味著該權利已被放棄,一審判決作出後,不能再主張管轄權! 其實你不用糾結,基本上你還會繼續贏,反悔的案例很少,而且有個率叫反轉,改變判決對二審法院沒有好處。 最重要的是二審不能舉證(除非有新證據),也就是說,用原案證據做出的判決,基本不會比一審差多少!
PS:提到的“向中級法院上訴”中的“上訴”一詞使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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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看到您的問題,我先有個問題要問您,一審判決後,有十五天的上訴期,期間不予執行,執行時間只能在判決生效日期後執行,十五天上訴期屆滿後,如果開始執行,那麼就不可能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訴, 因為上訴的訴訟時效已經過了。
你後來說中級法院發了傳票,看到這個我一頭霧水,還真不知道你的情況。 那我會在上訴期限內受理原告的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
在上訴案件中,您不能再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是在您收到一審通知時提出的,如果您在一審中沒有提出,則說明您已經承認了法院的管轄權,或者可以說您已經放棄了提出異議的權利。
中級人民法院在辦理上訴案件時,一般採用調解制,調解方式已不再正式,證據的認定也依據原訟法庭認定的證據(除非有對案件事實有決定性影響的新證據),即為證據處理。
中級人民法院還會對原訟法庭的程式問題、法律規定的援引情況、查明的事實等問題進行核對,有錯誤的,可以發回重審或者改變判決。
以上都是程式問題,我們不清楚案件的本質,所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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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管轄權異議只能在一審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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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承認埋案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以內進行審查,隱瞞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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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異議,進行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異議,進行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對管轄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理訴訟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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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審查。 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通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異議不成立的,駁回裁定。
當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在管轄權異議的審查和復議期間,執行不會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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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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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執行異議有管轄權的法院的確定:對執行異議有管轄權的法院是執行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推遲完成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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