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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和網路服務瀆職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罪; 網路服務瀆職罪]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補或者干擾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資訊系統無法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應用程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故意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其他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有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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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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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 1.概念詐騙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量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犯罪構成致對方產生錯誤認識的欺詐行為,對方的誤解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 即使對方在悔改的判斷上犯了一定的錯誤,也不能阻止欺詐的成立。 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有必要調解對方的誤解; 對方當事人因欺詐而無誤會處分財產的,不構成欺詐罪。 欺詐的相對方只要求有權或地位處分財產的人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行為人通過提供虛假陳述或提供虛假證據提起民事訴訟來獲取財產,以便法院作出對他有利的判決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並確立了欺詐罪。 欺詐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在誤會後處分財產,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和處分意識。 提出這項要求是為了區分欺詐罪和盜竊罪。
財產的處分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行為人取得財產的承諾,或者轉讓財產權益的承諾。 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致使他人遺棄財物,行為人取走財物的,也應當以詐騙罪處罰。 但是,為了獲得自動售貨機內的貨物而將類似硬幣的金屬片扔進自動售貨機的行為並不構成欺詐罪,而只能認定為盜竊罪。
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處分財物後,行為人取得財物,從而對被害人財物造成損害,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犯罪。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比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欺詐未遂不構成犯罪。
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依法定罪處罰。 需要研究的是,當行為人使用欺詐手段騙取財物,但同時支付了價值相當的物品時,是否成立了欺詐罪? 有人認為,詐騙罪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因此上述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人財產的損失,因此上述行為仍被確立為詐騙罪; 還有人認為,欺詐罪是對信託誠實的侵犯,不需要財產損失。
我們認為,欺詐罪是針對個人財產的犯罪,而不是針對整個財產的犯罪。 雖然被害人因詐騙花費3萬元購買了3萬元的商品,但整體財產雖然沒有受到損害,但從個人財產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有行為人欺詐,被害人就不會花3萬元購買物品,花費3萬元就是個人財產的損失。 因此,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誤會,以欺騙手段獲取財物,即使支付了相當價值的貨物,也應認定為欺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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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定,處三年有期徒刑和(或者)罰金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網際網絡網橋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十六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判處刑事處罰外,還應當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額支付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首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More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非法占有,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與虛構單位簽訂合同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的;(二)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作為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誘使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履行合同的; (四)從對方當事人處收受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跑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