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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官員毆打囚犯致其輕傷是違法和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看守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管理機構的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傷害、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指示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在押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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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體罰,那就是。 如果違法者犯了違規行為。 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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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與公民一樣,對違反刑法的刑事犯罪負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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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被判刑,但如果雙方協商並能和解,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毆打都是犯罪。
在因瑣碎家庭事務或民事糾紛造成傷害的案件中,如果行為人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已經達到輕傷的程度,但行為人確實表現出悔改和改過自新,當事人自願和解,就損害賠償問題達成協議, 並且已經支付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可以處理犯罪。”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被害人不追究毆打造成的輕傷責任,可以調解處理。
但是,如果無法進行調解,則需要根據先前的傷害評估結果處理傷害。
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害接近輕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者被告人對被害人經濟損失給予充分賠償的,處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接近輕傷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的;傷害在輕度、重度以下的,處一年有期徒刑; 傷害接近嚴重傷害的,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使受害人受到輕傷或以上,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如下:
首先,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沒有規定具體的危害後果,但第二款明確規定了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嚴重致殘的刑事處罰。 因此,按照危害後果的程度與處罰的嚴重程度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規定的處罰與輕傷的危害結果相對應。
其次,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視為犯罪”。 如果故意傷害行為僅對受害人造成輕微傷害,則該行為應“明顯輕微且在當時情況下無害處”,不能視為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人身傷害法醫鑑定的量化標準是《嚴重人身傷害鑑定標準》和《人身輕傷鑑定標準》。 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嚴重人身傷害鑑定標準》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適用《人身輕傷鑑定標準》解決定罪問題, 即傷害的後果在多大程度上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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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親<>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
被派出所嚴重傷害的未成年人,以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名未成年罪犯被派出所嚴重傷害。
<>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慧清
在重慶市被派出所毆打受傷的未成年罪犯,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莫里孔人受到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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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致人傷害,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於故意傷害罪,標準是被害人因違法行為受到輕微傷害或受害人以上,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責任。 造成輕傷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可能面臨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成群結隊地毆打或傷害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人員;屢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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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致使被害人受輕傷,將毆打者移送看守所羈押的,對何時可以判刑沒有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件情節複雜,逾期不能結案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可信、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依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並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要刑罰、補充刑、是否適用緩刑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書等材料。
第二百零八條 審理公訴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宣布判決,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案件,審理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成移送人民法院後,由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判期限。
1.如何申請輕傷鑑定。
1、及時報案。 人身傷害後,如果條件允許,不影響受害人的生命或將來,可以根據案件管轄向公安、檢察院、法制部門等相應部門報告。 這將使該部門對傷害有乙個粗略的印象,同時確定委託單位以備將來的法醫評估。
2、及時到醫院診療。 發生人身傷害後,報案後或情況緊急時,應及時到最近的醫院診斷傷勢,並採取必要的搶救措施。 醫生在診療過程中對傷者病歷和輔助檢查。
例如,X射線和CT報告的結果應妥善儲存。
3.儲存和修復損壞。 CT、B超、X射線等可用於保護和修復損傷。 在有能力的情況下,也可以使用攝影和錄影等方法來儲存和修復傷害。
4、及時進行法醫鑑定。 盡早聯絡法醫當局或部門,就具體的鑑定事宜達成一致,比較安全。 目前,進行法醫鑑定的機關或者部門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司法機關,以及司法機關委託的法醫門診、司法醫院。
如果公安局可以對認定為輕傷的案件提起訴訟,如果不提起訴訟,當事人可以私下起訴,例外也可以提起侵權訴訟。
用於識別輕傷和重傷的法醫評估是基於拆除傷害時的傷害,而不是基於最終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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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墳墓不坍塌構成輕傷,不會加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事糾紛打架或者損毀他人財產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較輕的。 經腐朽的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沒有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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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將對該人的**負責,並追究打人的刑事責任。
那是過去,而不是未來。 愛你的她應該明白“浪子不換錢”。 不要執著於你年輕時的錯誤,沒有什麼是絕對的,有好有壞,你使用它的方式必須有好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