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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股東大會的審議和表決程式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大會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關於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形式的決議,必須由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2、本條的規定可以看作是法律要求通過上述決議的最低股東比例。 因此,公司章程可以比這一規定更嚴格,例如需要全體股東的同意。 但是,它不能低於這個最低百分比要求,如果只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權的股東批准,這樣的規定是無效的。
3、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會關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公司形式變更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通過。
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資訊,以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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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son & Band Law School [Legal Minute] 在公司章程中,其實有很多條款可以自由設計。 然而,並非所有自由設計的條款都對所有股東具有約束力。 本期,何志辰律師將為您講解“公司章程的其他規定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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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有哪些規定?
1、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基本檔案,規定了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以及公司必要的規定和公司組織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檔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必須依法制定才能成立公司。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2.如何建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如下:
1、先辨別公司形式,明確你創辦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兩者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上還是有很大區別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內容主要記載在《公司法》第25條中, 股份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載於《公司法》第八十二條。您可以根據公司的性質選擇公司章程的內容。
2、公司章程內容應符合台灣法定要求,主要內容應充分具備: 中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框架結構作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在起草公司章程時是必不可少的, 並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每個內容。
3、一些特殊事項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例如,公司成立後,在投資其他公司或提供擔保時,無論是董事會決定還是股東會作出決定,都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以免日後因表述不清而引起糾紛。 如沒有董事會執行董事職權範圍的,也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記載執行董事的職權,是執行董事以法律形式授權的。
4、有些內容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單獨規定:即《公司法》對有關問題作了統一規定,但公司章程對此可以作出不同的規定。
5、不要抄襲: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公司成立過程中非常關鍵的一環,制定公司章程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抄襲別人的公司章程。 每個公司的經營範圍、股權結構、管理方式等都不同,特別是在外商投資、擔保、是按股權還是按人數投票方面,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安排,抄襲抄襲很容易導致公司章程和自己的公司,會給實際執行帶來困難。
6、專業人士起草:公司章程的內容比較多樣,尤其是股份的公司章程稍微複雜一些。 因此,章程不是任何乙個人都可以起草的。
建議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都應根據實際情況委託專業人員起草,並起草公司章程,使公司的經營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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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章程必須具備: 根據中國法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按照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設立的,因此必須有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和存在任何性質的必要檔案,是指公司依法制定並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檔案。
1、設立一人有限責任散裝纖維公司的條件。
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如下:
1、股東達到法定人數;
2、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架構;
5.有公司註冊地。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享有獨立的人格、獨立的財產和獨立的法律責任。 因此,股東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其中包括股東人數應少於50人; 公司必須有足夠的資金才能正常運作。 沒有股東的出資,公司就不可能成立。
股東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金額。 特定行業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高於前款規定的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如拍賣行業要求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 公司章程由全體投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投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章程上簽字蓋章。
同時,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明確的住所、名稱和符合要求的組織結構,其中組織結構一般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或股東會、執行董事、監事一至二人、經理。
2、公司成立的條件和程式是什麼?
公司成立條件為:1、股東達到法定人數; 2、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認購出資; 4、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稱、住所和組織機構。 公司成立的程式是:
1、申請名稱的預先批准; 2、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提交所需檔案; 3、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審查並頒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3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達到法定人數;
2)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認購出資;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架構;
5)有公司註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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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通常需要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不僅是股東和公司組織的內部行為準則,而且具有公示作用。 乙個成功的公司必須是具有鮮明個性的公司,而公司的個性主要體現在其公司章程的具體規定上,並通過公司章程為外界所熟知。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基本檔案,並規定了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也是公司規定公司組織和活動基本規則的必要書面檔案。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職務; (五)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結構及其組建方式、職權和討論規則;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大會認為有必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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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的特點。
1.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修改程式和效力是法律強制性的,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公司章程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制定,並在公司成立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2.真實性。 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中記載的內容必須客觀,與事實相符。
3.自治。 自主性主要體現在:一是公司章程作為行為準則,不是國家制定的,而是公司依法制定的,是公司股東意志一致表達的結果; 第二,公司章程是法律以外的一種行為準則,由公司自己執行,不需要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其執行; 第三,作為公司內部規定,公司章程僅延伸至公司及相關方,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4.開放性。 開放性主要針對股票。 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向投資者披露,還要向包括債權人在內的廣大公眾披露。
2. ****的構成有限制嗎?
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內容有明確規定,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備案事項上。 根據公司章程是否法律明確規定,分為必要專案和可選專案。 法律必須規定或選擇的事項必須記錄在案。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起草章程的人隨意記錄的事項,任意記錄。 根據法定要求專案對公司章程有效性的影響,必要專案也可以分為絕對必要專案和相對必要專案。 公司章程中提到的上述各項內容,在不同國家、不同公司會有一些差異,但無非是以下三個方面:
調查公司股東和成員的權利和責任; 公司的組織規則; 公司的權力和行為準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須包含以下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的經營範圍; 公司註冊資本; 股東姓名;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出資的方式和數額,股東轉出出資的條件; 公司的組織及其成立方式、權力和議事規則;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解散的原因及清算方法; 股東會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事項。
3. 公司章程的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後,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的;
2)公司情況發生變化,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3)股東大會決定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 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實收出資比例領取分紅; 公司增資時,股東有權按照實收出資比例認購出資; 但全體股東同意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分紅或不按出資比例優先認購出資。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應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但是,公司章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