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權的法律形式,信貸權的概念性質

發布 財經 2024-05-07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德國民法典

    雖然早在羅馬法中就出現了信用,但在羅馬法中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信用,只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信用權才在現代法中確立,如《德國民法典》第824條, 其中規定:“違反真相或者散布適合妨礙他人信用或者對他人生計、前途造成不利影響的事實,即使不知道,也應當賠償他人因此造成的損害。 ”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從信用的基本構成要素和特徵不難看出,信用權的本質是人格權和財產權的結合,或者更準確地說,是具有財產權性質的人格權。

    首先,信貸權具有鮮明的人格特徵。 這種人格不僅指倫理道德人格,而且從倫理道德上公升到法人格,使道德規則合法化,因此信用權既是道德的,又是合法的。

    其次,信貸權既是財產。 信用的財產性質從出現之時就不存在,而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而凸顯出來。 信用的人格與他所擁有的財產和資本息息相關,在現代社會的互動中,僅僅根據對方的道德品質來判斷對方的信用狀況是不夠的,而必須以他的財產資本為依據。

    同樣,信貸權也意味著責任。 在交易過程中,一方會考慮對方的人格和誠信,是否誠實可靠,但最終還是會根據其財產狀況和支付能力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信貸權應作為具有財產權性質的人格權體現在法律上,並且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在民權制度中,信用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信用權益,是區別於所有權、債權、智財權和人身權的無形財產權。 本文在對立法判例進行比較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給予直接保護的建議,即確認信用權在民事立法中的獨立地位。 商業信用是指民用主體在經營活動中的經濟能力,如經營資格、經營優勢、經營信譽等。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權益不斷從精神價值向財產價值擴充套件,成為一種與創造成果權、顯著標誌權相聯絡又有別於的新型無形產權。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上述兩種保護形式受制於不同的法律規定,具有不同的法律後果,反映了各國對信用權益形式採取的立法取向不同。 筆者認為,直接保護信用權是適當的,理由如下:信用關係所設定的權利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但信用關係當事人享有的信用利益應當得到他人的尊重。

    換言之,債權人在授信人與受託人關係中的權利是相對於對方的債權而言的,而授信人或受讓人對自己的債權是一種可以向任何人主張的世襲權利。 也就是說,信用權主體可以像人格權的所有人和人格權人一樣,有權排除主體以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非法侵權行為。 如果侵權人僅限於競爭經營者,就等於將其他侵權行為宣告為合法行為,必然導致信用權益保護不充分的有害後果。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民事主體的經濟能力是社會上相應的信任和評價,是需要維護和維護的人格權。 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授信權,他人不得違法侵害,徵信機構不得侵犯授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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