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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好問題,為什麼一定要有貨運代理? 大部分的貨代都是無船承運人,或者說是船舶,本身就沒有船舶,貨代也分為貨代和二等貨代,但為什麼貨代還是像牛毛一樣多,原因很簡單,大多數貨主沒有權利直接向船公司訂艙, 貨代和船公司之間有乙個預約號碼,能力更強的貨代也可以拿到第一手**,這些都是發貨人做不到的,然後貨代就清楚船公司對於每個節點,比如報關時間、提單提交等等, 這些都是非常嚴格的,託運人一般把重點放在保證交貨時間、質量、單證製作上,然後是退稅等問題,而不是直接聯絡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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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人向收貨人銷售東西,收貨人作為發貨人委託運費運輸貨物,貨運發貨人通過指定的運輸路線將貨物從乙個地方委託到另乙個地方,而貨運是運輸公司(海、陸、空)收運貨物,貨物, 從而在發貨人與商家的聯絡中發揮重要作用。
貨物的直接運輸人是承運人,貨物的所有人最終直接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完成交付任務。 簡單地說,貨物的所有者是缺乏耐心的賣家; 收貨人是買方; 運費**人是協助買賣雙方租船、清關、提貨; 承運人是一家幫助中間運輸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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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所謂國際貨運代理,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託,以發貨人的名義或者自己的名義為發貨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國際貨運**、貨主和承運人的區別。
所謂國際貨運代理,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託,以發貨人名義或者自己名義為委託的耐旺受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的行業。
承運人主要是指船公司或航空公司,脊柱是實施運輸的主體。 雖然一些承運人也直接與貨主打交道,但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不再直接與貨主打交道。 是實際運輸貨物的一方,對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滅失、短缺、汙染、損壞負責。
我們所說的國際貨運**是指從託運人的角度實際與承運人進行談判的一方。 所以兩者之間有根本的區別。
我的問題有三個方面。
這兩種收入的賺取方式也存在差異。 例如,根據《海事條例》,無船承運人只能按照向交通部報告的運價向託運人收取運費,賺取運費差額,不能從實際承運人那裡收取佣金。 根據《國際貨物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貨運承運人不僅可以向貨主收取首筆費用,還可以同時向承運人收取佣金。
此外,兩者的業務也不同。 作為承運人的一方,分別以自己的名義與貨主和實際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通常多個貨主提供的散裝裝置組裝在乙個貨櫃中,由實際承運人協商艙位,儘管此時無船承運人也會提供包裝, 倉儲、車輛運輸、駁船、保險等服務,但這些服務不是主營業務,而是輔助業務。作為一家純貨代,其主營業務為貨物收件、訂艙、託運、倉式滾裝入庫、包裝、貨物監管、卸貨、貨櫃裝拆包、配送、中轉及相關短途運輸服務、報關、報檢、報檢、保險、相關單證的準備和簽發、運費的交付、結算和雜費的交付。
國際貨運承運人與貨主的關係稱為委託關係。
店主的解釋是最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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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人向收貨人銷售東西,收貨人作為發貨人委託運費運輸貨物,貨運發貨人通過指定的運輸路線將貨物從乙個地方委託到另乙個地方,而貨運是運輸公司(海、陸、空)收運貨物,貨物, 從而在發貨人與商家的聯絡中發揮重要作用。
貨物的直接運輸人是承運人,貨物的所有人最終直接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完成交付任務。 簡單地說,貨物的所有者是賣方; 收貨人是買方; 運費**人是協助買賣雙方租船、清關、提貨; 承運人是一家幫助中間運輸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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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可以理解為:
貨物的所有者是賣方。
收貨人是買方;
貨運承運人是幫助買賣雙方包機、清關、提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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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主”、“承運人”、“託運人”的定義如下:
1、“貨主”是指貨物所有權的所有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運人”是指以本人名義或者委託他人與託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3、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委託承運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運輸到指定地點並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稱為託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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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人:當然是發貨人,一般是個人,生產型企業,或者是**企業,即有貨物要運到其他地方。
承運人:是承擔運輸責任的人,如船公司VOCC、無船承運人,前者是實際運輸人,後者是昇華的貨運代理公司,即向中國交通運輸部財政司繳納了80萬元的定金,已經做好備案,可以開具提單進行運輸, 是沒有船的承運人,和船公司的責任是一樣的!
託運人: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委託承運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運輸到指定地點並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稱為託運人。 一般是貨代公司,就是你(貨主)把貨物交給貨代公司(託運人),貨代公司幫你把貨物訂貨給承運人,就是這樣乙個流程!
這裡說承運人不接受貨主的直銷貨物,必須委託給貨代公司,而且他們有統一訂艙,因為個人去太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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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承運人”係指以自己的名義或委託他人與託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貨運承運人是根據客戶的指示並為客戶的利益收集貨物進行運輸的人,而不是承運人。 貨物運輸**還可以按照這些條件從事與運輸合同有關的活動,例如儲存(包括託運)、報關、驗收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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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是貨物的實際承運人,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滅失、短缺、汙染和損壞負責。 貨運代理,即貨運代理,一般是從託運人在出口方面的立場出發,與承運人實際進行談判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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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運人必須如實填寫貨物名稱、件數、貨物價值、重量和收貨人詳細位址,並簽發託運法定程式。 2、託運貨物的外包裝必須完好無損(在完整包裝的情況下,不對貨物內部數量和質量的損失負責),必須申報易燃易爆物品。 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物品將不予接受。
3、託運人託運的貨物應全額投保,因延誤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賠償金額按相關保險公司規定的損壞程度確定,但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差額。 未按規定提供全額保險的,貨物損失賠償損失,最高為每件運費的5倍。 4、貨物到達指定地點後,收貨人當場清點驗收,如收貨人當場未對貨物提出異議,可視為貨物安全到貨。
5、託運人、收貨人如有查詢、索賠或其他事項,應自本票據出具之日起乙個月內提出,到期後不予受理。 6.收到提貨通知後,必須在3天內取貨。 到期後,每天收取運費2%的倉儲費,如果2個月後貨物仍未提貨,將被視為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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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該承運人相當於貨運代理。
我的經驗和理解:對於出口海運,有兩種型別的承運人:帶船承運人、無船承運人;沒有必要和船商量承運人,是船公司; 無船承運人(NVOCC)實際上是乙個貨運代理,雖然沒有船舶,但他們具有承運人的資格;
普通貨代與無船承運人的區別在於提單上,注意訂單的簽字:AS承運人和AS代理為承運人
如果是無船承運人,如果在運輸上有損失,可以直接向他索賠;
普通貨代,其實就是**託運人辦理的運費手續,如果有問題,還是要向真正的承運人索賠......
我囉嗦了,不知道你懂不懂,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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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承運人的字面理解是,貨物在目的港交給貨運代理,貨運代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貨交承運人”是指賣方只要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完成出口清關手續,即可完成交貨。 應當指出,交貨地點的選擇對在該地點裝卸貨物的義務有影響。 如果賣方在其所在地交付貨物,則賣方應負責裝載貨物,如果賣方在任何其他地方交付貨物,則賣方不負責卸貨。
該術語可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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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代理是貨運**,是貨主和承運人之間的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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