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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將無行為能力的孩子交給10歲左右的孩子的行為顯然是不恰當的,孩子溺水死亡的後果應由孩子承擔主要責任。 幼兒園凌晨5:00放學,孩子的監護人不能不知道孩子被10歲女孩抱起溺水身亡,監護人應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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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未成年人,父母是法人,現在孩子的法人是父親,他有照顧義務,應該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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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幼兒園應承擔多少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這取決於家長的過錯程度和幼兒園的過錯程度。 律師是解決問題的客戶,而不是法官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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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幼兒園應承擔多少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具體要看家長的過錯程度和幼兒園的過錯程度。 專門與律師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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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概不負責。
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發生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責任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確定
1) 發生在學生自己上學、上學、上學或上學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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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幼兒園必須承擔責任,具體責任比例應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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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後死亡所需的時間取決於多種因素,沒有具體的死亡時間,例如個人的健康狀況、溺水程度和水溫。
在一般假埋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及時的救援和**,溺水後幾分鐘內可能會死亡。
一般來說,如果乙個人在沒有外力干預的情況下浸入水中,他們可能只能保持幾分鐘的意識,並且可能很快就會失去意識。
在此之後,由於呼吸和心跳停止導致的大腦缺氧會導致永久性腦損傷或死亡。
但是,如果有人在溺水後及時進行心肺復甦術和其他急救措施,則生存的機會會大大增加。 因此,如果您或您身邊的人溺水,您應該立即致電當地的緊急救援人員**,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採取急救措施,以增加您的生存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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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鐘後,5分鐘前是救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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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乙個人溺水幾十秒到2分鐘,只要不與空氣接觸,就會陷入昏迷,大約4-5分鐘後,就會死亡。 它通常需要三到七天才能漂浮。
溺水後,甚至梗塞後,細菌開始合成,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碳,這將使人體重減輕和浮出水面。
其實很難說,每個人都不一樣。 有3-7天。 這主要取決於他死前是否吃了任何東西。
死後,由於缺乏營養供應,身體的許多清潔細胞會逐漸死亡,但腸道中的腐敗細菌、厭氧菌等,會在死後繼續工作。
吸收人體剩餘的營養物質並放出氣體,這也是產生屍臭的主要原因。 當體內有足夠的氣體時,身體會慢慢浮出水面。
注意事項:對於溺水者來說,要爭分奪秒地搶救,救塵越早,生存的希望就越大。 溺水與環境和水溫有關,溫度對溺水者的影響較大,低溫可使體溫驟降,嚴重低溫可導致患者心臟和呼吸驟停。
當患者落入水中時,如果水進入肺部,會影響肺部的氣體交換,導致缺氧、窒息,然後心臟驟停。 如果患者在五分鐘內沒有得到治療,大腦可能會不可逆轉地死亡,並可能在心肺復甦術後變成植物人。
如果患者將水吞入胃中,大量水進入體內,可以改變體內的滲透壓,後期可能會發生繼發性器官損傷。 溺水患者的治療要與時間賽跑,如果救援持續超過半小時,患者就沒有生存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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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據初步了解,當天中午,12名學生受邀在壽縣銀縣鄞縣鎮青龍村有泰集團老尾河段淺水區午飯後玩耍。 事故現場距離學校2公里,距離附近村莊較遠,人煙稀少,屬於採砂區,由深潭連線,小學生不了解水的性質,因此事故發生後無法及時救援。 記者了解到,5名死者均為男生,其中4人14歲,1人13歲,5名學生中有4人為留守兒童。
同日16時23分,最後一名學生的屍體被發現並帶上岸。 目前,已在區、鎮兩級成立了5個工作小組,慰問遇難學生家長,善後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0-1) 5月22日,屯昌11名小學生在水庫游泳,3名女生溺水身亡。
2)6月5日下午4點左右,儋州蘇氏兄弟跑到當地水利溝裡玩水時,不幸溺水身亡,兄弟倆都被水沖走了。
3)6月5日,另一名7歲兒童......淹死在南都河中
4) 昨日(5日)下午,一名7歲小童與同齡人在南渡河游泳時溺水身亡。當悲痛欲絕的母親到達現場時,她抱著兒子的屍體幾個小時。
5)6月27日下午,一名18歲的男子,剛和朋友喝完三瓶啤酒,去通田河游泳,被水草纏住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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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溺水問題早已解決,現在這麼多兒童溺水,是大人的責任還是孩子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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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離開學校後,與學校沒有任何關係,因此學校不承擔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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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你們之間是否有特別的協議,學校應該負責接送。
如果有,那麼學校的責任就不能免除。
如果不是,只能說學校負有一定的責任。 至於這個比例一定是多少,就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了,但就你的情況而言,估計會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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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幼兒園提前放學未通知家長孩子溺水的,學校應承擔部分責任。 由於幼兒園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而幼兒園沒有及時通知家長提前放學的異常情況,導致溺水兒童脫離監護人的監督,沒有履行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所以幼兒園應根據自身過錯對兒童的溺水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九十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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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幼兒園應承擔未告知家長其子女溺水和觸碰學校的部分責任。 由於幼兒園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而幼兒園沒有及時通知家長提前放學的異常情況,導致溺水兒童脫離監護人的監督,沒有履行管理和保護的義務,所以幼兒園應根據自身過錯對兒童的溺水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九十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媽媽,公尺飯準備好了嗎? 我要出去一會兒,五分鐘後就回來,順便去找同學還書,順便把書拿過來,把xx樣的筆記本(日記本)遞給我。 哦,媽媽,你不會在看吧? ” >>>More
人體的比重略大於水的比重。 浸泡在水中後,密度變小,加入體內空氣,自然會漂浮。 由於肌肉的比重比脂肪大得多,胖子的比重較小,容易漂浮,你說的情況一定是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