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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弄清楚問題的本質,這是乙份工作,你的表弟就是你的老闆。
根據問題的性質,您必須關注以下幾點: 1我不喜歡這份工作。
2.這份工作沒有前途。
3.我對這份工作的收入滿意嗎,未來的預期收入是多少?
我的想法是,你必須對這三點都基本滿意,才能接受或繼續乙份工作,如果你對一點不是很滿意,那麼另外兩點必須用“非常滿意”來彌補其中乙個不滿意點。 例如,如果這份工作不是很有前途,那麼它一定是你非常喜歡並且收入不錯的工作。
但是,在接受或繼續之前,必須在所有三點上達到 60% 的滿意度,並且有權拒絕其中任何一點。
現在很明顯你不喜歡這份工作。 你沒有說你是否有未來,也沒有說你的收入期望是什麼,但你明確表示你“根本不喜歡你的工作”。 然後等於這個,你得了零分。
另外兩點,再好,都不是好工作。
所以我現在根本不在乎這份工作是有前途的,高薪還是低薪,我的觀點是這份工作必須辭職。
現在讓我們談談家庭背景,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 你擔心你的父母會知道這件事,不希望你辭職,因為你可能已經利用了你家人的面子,你的人脈,你可能在進來的時候沒有那麼喜歡,,,等等,等等,現在都無所謂了。
這份工作是必須辭掉的工作,是否辭職與家庭成員的複雜關係無關,是可以參考但不能影響決定的次要問題。 就像你現在想買一雙鞋,你無法決定賣鞋的店員是否漂亮,你必須根據鞋子的尺寸和顏色來決定,其他一切都是次要的。
當然,我們往往根據店員是否漂亮,能不能說好話,身材是否好,來決定是否給她買鞋。 這是我們經常做的事情,但這是不對的,這是不合理的。 買鞋要理性,你面對的是工作,這是一件大事,不是一年買幾次鞋的問題,你必須理性,你必須克制自己的情緒,你不能讓細節影響你的分析。
你要從基礎上考慮,然後,如果你有能力和精力,你就能找到處理家庭關係和別人對你的看法的方法。 但是,必須記住,只有在考慮了基本問題並決定辭職或決定留下來之後,才會考慮這些因素。
而且,這些都不是必需的。
我們不是十全十美的人,不需要把每件事都做好,但要把關乎未來和人生的大事做好,而且要有理性的頭腦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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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有前途,你不開心,可以先和父母商量一下,告訴他們你為什麼不做,以後打算做什麼,相信你爸媽都能理解,再告訴你表哥,告訴他你自己的想法,他會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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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期”的設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法律只允許設立“試用期”。
2、違約賠償: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 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0日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辦理。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關於“疾病”問題,應按照當地醫療保險規定辦理。 你應該先檢查一下用人單位是否為你弟弟繳納了“醫療保險費”,然後去當地的社保機構諮詢處理。
1、如需辭職,只需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通知書 切記:用人單位需簽署您的《勞動者送達及調送(檔案資料)收據》,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如繼續工作30天,可次日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用人單位辦理手續(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一次性足額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 並向您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將違反法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