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述情形下,如果妻子有過錯,而夫妻雙方的離婚是由女方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而無辜的一方因另一方的不法行為而遭受精神或物質損害的,可以同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但是,雙方的共同財產仍是平分的。
-
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如果婦女有過錯,則可以減少分割。 婚外生子絕對不會由男方撫養。
-
它有點小,但它不會被分割成她的......
-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如果結婚6年前離婚,則無需給女方任何財產。 此外,如果女方有婚外情,男方在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也不能給女方任何財產。 一點點理解。 不要笑。
-
法律分析: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
1.夫妻的共同財產一般應平分。換言之,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平分的;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實際需要,具體處理也可以不同。 屬於個人使用的物品通常歸個人所有。
(二)分居、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歸管理方和使用方所有;發生重大差額的,取得超額財產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與差額相等的財產。
(三)結婚登記後按照習俗繳納彩禮,按照習俗繳納彩禮的,或者婚前支付導致支付人生活困難的,另一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另一方合夥經營的,長慶幫的財產可以歸一方所有,獲得財產的一方應向另一方給予相當於財產價值一半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
1.婚前雙方的財產歸雙方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應按照《婚姻法》第39條的規定,以兩種方式處理:
一、雙方應就此事達成共識;
2、協商不成,一方起訴的,法院會根據財產情況作出判決,照顧好孩子,保障女方權益。
此外,根據《婚姻配對法》第40條的規定,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對家庭貢獻較多的一方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同時,《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發現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隱瞞、轉移、轉移、 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可以分得少量或者不分。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起訴要求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0條。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賠償, 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
夫妻之間有協議的,以協議為準; 雙方約定財產分割的,以協商結果為準; 沒有協議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請求法院分割; 婚前或婚後一方的財產歸個人所有。
-
答:離婚財產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則:(1)當事人協商決定。 離婚時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由雙方根據協商一致原則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3)照顧兒童和婦女的權益。 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4)補償原則。(5)照顧無辜方的原則。
-
似乎有些麻煩,沒有拿到結婚證也沒有法律保障,新婚法規定房子可以算作婚前財產,屬於男方。 從獲得證書時起可以獲得一半的錢。
-
這是你們的共同財產,只能說是共同收入,而不是夫妻財產。 只要有證據證明這筆錢和賣方的貢獻都屬於你和他
-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共有財產的定義:
夫妻雙方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擁有和處分。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以下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者配偶一方的工資、獎金、津貼和其他工資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3) 配偶任何一方或配偶一方通過其智財權獲得的收益。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能夠取得的財產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者夫妻一方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入;
(二)男女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和解補償。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這裡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丈夫或妻子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以適應日常生活的需要; 第二種含義是,丈夫或妻子在作出重要決定時,應平等協商,達成共識,而不是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 他人有理由相信這是夫妻雙方共同意志的表達,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反對善意的第三人。
-
我個人認為應該要視情況而定,如果你老公在2008年用婚前賣房的錢買了一套新房,那麼我個人認為,他賣房後支付的這部分錢應該是個人財產,因為它是從一種形式轉變為另一種形式。
我個人認為,賣掉老房子後的錢應該先分割,然後把整個財產的剩餘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這樣才能獲得剩餘財產價值的一半。
如果賣掉舊房的錢沒有用來買新房,而新房是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那麼就應該平分。
-
離婚時如何分配夫妻雙方的財產。
-
如果有些夫妻為小S買了車買房,夫妻倆的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在這種情況下,配偶完全有權要求賠償。
-
1. 如果您能證明該財產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則可以將該財產視為共同財產。
該男子的行為無權被處理,法院最終將支援您的索賠。
2.如果財產在婚前歸丈夫所有,則不是共同財產,您不能要求分割。
-
新房是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應平分。
再婚前的相應財產是個人財產。
-
女人得到了新房子的一半。
-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不僅體現在《婚姻法》的各項法律規範中,而且對人民法院辦理婚姻家庭案件起到了指導作用。 這一原則體現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上,即夫妻雙方有權平分共同財產,平等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這裡的“照料”不僅可以給婦女適當的財產份額,還可以在財產型別上給婦女分配生活特別需要的某種財產,例如住房。 畢竟,從習俗力量、傳統因素影響造成的障礙以及女性的家務負擔和生理特徵來看,離婚後,女性在找工作和謀生方面普遍比男性弱,需要社會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有利於生活和方便生活的原則。 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不應在不損害財產的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的情況下進行。 在公共財產中劃分生產資料時,應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並能更好地發揮生產資料作用的一方; 在分割共有財產中的生活資料時,要盡可能滿足個人的專業或專業需要,從而充分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割的財產應當按照實際需要和受益效用的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割方應按照公平原則,按照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補償另一方;
4.不濫用權利的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將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損壞或者丟失的,另一方不予賠償。 這是對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的要求和婚姻生活的本質,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
離婚時如何分配夫妻雙方的財產。
-
新發現的財產必須在兩年內起訴,對財產分割不滿意的人可以悔改,但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援。
可以直接進行查詢。
北京市婚姻家庭律師。
-
離婚後一年內,如果發現一方在離婚時有轉移或者隱瞞財產的證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這部分財產。
-
根據《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為2年。
-
如果另一方隱瞞財產的狀況,訴訟時效一般從您知道該財產時開始。
-
自發現財產之日起兩年內。
-
天津律師李律師(離婚專業律師):
訴訟應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該財產存在後的一年內提起訴訟。 律師應該知道,客戶需要的不是一堆法律規定,而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李律師認為,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是律師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律師在辦理離婚案件時應以結案、不留隱患為目標。
-
在離婚的情況下,財產分割可以先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依法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或雙方約定的,仍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
2.夫妻雙方的財產有約定的份額的,應按約定的份額歸每個人所有; 沒有約定的,原則上由雙方平分。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橡木粗俗的慶祝活動。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凳子這個。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當然,法院會接受的。 但能不能離婚是另一回事。 離婚需要你們雙方同意。 法院一般先調解,如果真正的調解失敗,再給你乙個判決。 >>>More
法律分析:《民法典》新增了一方故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法院可以判令一方少分割或者不分割財產,同時增加一方患重病,另一方不願支付醫療費用的情形, 法院可以少分割或不分割共同財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