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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調參與原則,賦予聽證權。
程式性正當程式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原則之一。 “正當程式程式的最低標準是,公民必須有機會行使其發表意見和知情的權利,然後才能使決定受到該決定的影響。
行政拘留程式要有一定程度的完善。 行政拘留程式的正當性由於當事方只有陳述權和被陳述權而不要求聽證權而受到嚴重損害。 “聽證制度的本質是賦予對方抗衛行政機關違法、不當行政行為的自衛權,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強化司法審查原則。
行政拘留作為一種行政行為,是一種特定的行政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對人可以對行為的變更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這種審查只是事後審查,不能最大程度地補救對方的權利。 鑑於人身自由權的特殊性,宜實行事前監督制度,即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決定後,由司法機關決定是否准予拘留。
這樣做的好處是,一方面限制了公安機關的權力,另一方面又保護了對方的權利,加強了司法權。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這種事前審查只是初步審查,一般只考察程式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司法機關會發出允許執行行政拘留的令狀,不符合程式的則不予簽發。 此外,在這裡簽發令狀的法官**當然不能是事後監督中的法官,即在行政訴訟中,兩者之間應該有區別。
事實上,英國和美國就是這樣做的,比如美國,它有乙個特別的地方法官。 這種做法值得中國學習。
(三)強調行政拘留的相稱性原則。
相稱性原則又稱必要性原則或平衡原則,是指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力度必須與被執行人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在行政法中,無論是制定普遍規則的行政活動,還是傳統的行政行為,都應受到這一原則的規範和約束,並據此判斷其合法性。
具體而言,相稱性原則包括三個分原則:行政措施與目的相適應的原則; 必要性原則,盡可能少的干預; 適當性原則禁止過度。 對於行政拘留的相稱性原則,需要強調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與處罰力度的適配性,相當於行政拘留中的“刑事責任和處罰相稱”原則。
在實踐中,不可能僅僅因為對方態度不好就動輒被拘留15天或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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