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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中共機關、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級政協、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委託依法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從業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六條 各級監察機關依照其管轄許可權,對涉及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的監察事項,依照其管轄範圍管轄。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處理本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權有爭議的,由上一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指定下級監察機關對本轄區內的監察事項有管轄權,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盲人監察機關。 監察機關認為其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複雜,需要上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報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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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監督是指行政體制中設立專門監督機關對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的行為進行檢查和懲戒的一種監督形式。 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防衛、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監督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以證據為主、調查研究,人人平等地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督法》
第三十四條 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中,應當聽取被監察部門和人員的陳述和答辯。
第三十五條 監察機關作出的重要監察決定和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本級人民**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 監察機關作出的重要監察決定和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批。
勞動監察中的勞動保障制度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和責令改正; 並可以依法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和控告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當事人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開展監督執法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More
行政法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律監督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接受行政法律監督過程中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