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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義務只存在於父母和子女之間,所以兒媳婦沒有贍養老人的法律義務,只有子女才有贍養父母的法律義務。 如果兒媳婦不贍養公婆,是道德問題,會受到道德譴責; 但是,這不是法律問題,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將承擔法律責任。 贍養費是指子女或子女後代向父母、長輩提供的物質和生活援助。
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當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不能工作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贍養費。 贍養和贍養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的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應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和開支,並在生活中、精神上和情感上尊重、照顧和照顧父母。
有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性別,已婚或未婚,應依法盡一切努力履行這一義務,直到父母去世時父母需要贍養。 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間,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也發生在被收養子女與其養父母之間,也發生在繼子女與履行了撫養和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一般來說,孩子成年後獨立生活,父母不再有義務在物質上和生活中支援他們。
但是,對於成年子女,如果父母有能力,他們有義務教育和支援他們:
(一)喪失工作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收入不足以維持生計的;
2.仍在上學的人;
3.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
人民法院確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經濟水平、受撫養人的實際需要、贍養人的經濟能力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七條:依法承擔監護人子女撫養費、贍養費、贍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資格後,繼續履行承擔責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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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去世後,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律義務,因為沒有繼承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因此,法定的贍養義務人是孩子。 兒子夭折後,兒媳婦與她的婚姻關係自然解除,兒媳婦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兒媳婦已經履行了贍養義務,在公婆去世後,她可以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對於其他子女,孫子女沒有義務撫養他。 如果老人沒有孩子或其他孩子不能撫養他們,有能力撫養他們的孫子或孫女應該撫養他們(但這也是有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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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認為兒媳婦和公婆住在一起,是一家人,應該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但事實並非如此。 從道德的角度來看,兒媳婦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但這不是法律義務。 《婚姻法》規定:
子女有義務贍養父母。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規定,贍養人是指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子女和其他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同時,《婚姻法》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不能工作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贍養費。 我國有兩種親子關係
1、親生血親的親子關係,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2.有血緣關係的父母與子女依法模擬,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以及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和繼子女。 顯然,兒媳婦在法律意義上沒有贍養公公婆或女婿的強制性義務。 因為兒媳和女婿通常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繼承權。
因兒子或女兒死亡,兒媳或女婿與公公婆、公婆失去關係,兒媳、女婿沒有贍養公、岳父母的義務,岳父母、岳父母不能強迫兒媳、女婿履行贍養義務和支付贍養費。 但我國《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岳母的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當視為一級繼承人”。 由此可見,法律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喪偶女婿贍養公公公,這也符合尊老愛老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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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沒有這樣的義務,要看個人是否願意承擔這個義務,一些心懷好意的人,即使另一半不在了,也會照顧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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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去世後兒媳婦贍養老人的義務問題:兒子去世的,兒媳婦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但喪偶兒媳婦已經履行了贍養公婆的主要義務,喪偶女婿有繼承權。 如果老人沒有其他贍養人或其他贍養人無法贍養他們,有負擔的孫子女有義務贍養他們的祖父母。
有能力負擔的孫子女有義務贍養已經去世或子女無法撫養他們的祖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9條 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母的主要贍養義務,或者喪偶女婿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應當為第一級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4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去世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義務贍養。
有能力負擔的孫子女有義務贍養已經去世或子女無法撫養他們的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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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子去世時,兒媳婦沒有義務贍養老人。 兒媳婦有責任協助兒子履行兒子的贍養義務。 然而,當兒子去世時,兒媳婦協助撫養的義務也就喪失了。
主要原因是婆媳婦和女婿之間的關係是通過婚姻建立的,兒子和女兒去世後,婚姻關係就消滅了,婆媳關係也不復存在,贍養兒媳婦和女婿幫助兒子和女兒的義務也被取消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
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1129條.
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公公婆的贍養義務,或者喪偶女婿對公公公婆的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等繼承人。
2. 贍養義務從幾歲開始?
1、父母年滿60周歲或無生活能力或子女有獨立經濟能力時,由子女承擔撫養責任;
2、但有些老年人在60歲之前生病,喪失了工作能力,此時,贍養義務人應提前進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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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律義務。
《婚姻法》第21條明確規定:“父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 子女有義務贍養父母。 如果父母未能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 如果子女未能履行其贍養義務,無法工作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該法僅規定子女贍養父母的法律義務,沒有規定兒媳贍養公公婆的法律義務。 根據法律,沒有規定,也沒有強制性要求,所以兒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有法定贍養義務的贍養人一般是老人的子女和其他有贍養義務的人,但基於傳統的道德、倫理和家庭關係, 兒媳婦將撫養她的公婆。因此,兒媳婦在履行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時,就依法承擔協助贍養老人的法律義務。
資料擴充套件外掛程式。 兒媳婦能否繼承公婆的財產。
基於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律義務,因此兒媳無權繼承公婆的財產。 除非“兒子去世後,兒媳婦已經履行了對公婆的主要贍養義務,否則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寡婦兒媳應被列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見《繼承法》。 喪偶兒媳婦是一級法定繼承人,不影響子女原有代位求償權。
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喪偶的兒媳加上子女的代位權,居然可以繼承兩份遺產!
所以,不管是出於道德、情感還是利益的考慮,如果兒媳婦有能力或盡可能地贍養公婆,只有你尊重別人,別人才會尊重你,媳婦和公婆的關係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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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兒媳和孫子女必須贍養老人。
但兒子去世後,從法律上看,兒媳婦和兒子的家人已經沒有合法的婚姻家庭關係了。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兒媳此時沒有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
如果兒媳婦繼續贍養老人,以後可以繼承老人的遺產。 媳婦、孫子繼承已故兒子遺產的,在繼承範圍內有義務贍養老人,孫子女能夠履行贍養義務的,應當贍養老人。
從法律意義上講,兒媳沒有贍養岳父母或女婿的強制性義務。 因為兒媳和女婿通常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繼承權。
因兒子或女兒死亡,兒媳或女婿與公公婆、公婆失去關係,兒媳或女婿沒有贍養公公、岳父母的義務,岳父母或岳父母不能強迫兒媳、女婿履行贍養義務和支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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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去世後,兒媳婦沒有義務贍養老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子女在父母年老、喪失行為能力後,有義務贍養老人,但不包括兒媳婦。 同時,喪偶的兒媳無權繼承公婆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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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死了。 媳婦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現在已經出台了法律。 作為兒媳婦,她沒有義務贍養老人。 但出於感情。 如果說作為兒媳婦,在有能力的情況下。 讓我們善待一些老人吧!
畢竟,每個人都有老年。 尤其是過去相處特別融洽的時候。 雖然。 情況很特殊。 但為了親情。 照顧老人仍然是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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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是法律,媳婦沒有義務贍養老人,因為有老人,一般是福玉撫養長大的孩子有這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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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兒媳和女婿沒有義務贍養公婆和公公婆,可以互相協助照顧老人。 夫妻一方去世後,可以定期探望和照顧,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給予適當的經濟補貼,保障未來老人的需要。 如果老人有其他子女或親戚,可以轉給其他子女或親戚照顧,如果沒有,可以送福利機構或帶回家繼續照顧,直到老人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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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死了,親情還在,兒媳婦要扶持和尊重老人。 當你們成為一家人時,你們要和睦相處,雖然他走了,但你們應該團結起來,好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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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意義上講,沒有義務,但情感不能用法律來衡量。 如果老人是孤身一人,那麼你也要照顧他,即使你沒有義務,也要為了你的丈夫和孩子照顧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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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的兒媳沒有贍養公公婆的法定義務,喪偶的女婿沒有繼承權。 如果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則可以成為第一級繼承人,並有權繼承財產。 它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統一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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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沒有義務贍養公公婆,這只是法律規定。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也有比較孝順善良的兒媳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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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兒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因此,兒子去世,兒媳婦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希望我的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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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死了,媳婦還有義務贍養老人嗎?我認為,如果這件事超過幾年,比如說二三十年,它應該有義務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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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但是,如果兒媳婦想繼承公婆的遺產,就必須履行贍養公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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